民法典離婚個月冷靜期

導讀:
民法典離婚個月冷靜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日內任何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30天之后雙方堅持離婚并起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則代表離婚成功。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民法典離婚個月冷靜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離婚個月冷靜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日內任何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30天之后雙方堅持離婚并起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則代表離婚成功。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關于民法典離婚個月冷靜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離婚個月冷靜期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日內任何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條法規從字面意義上來說在民法典實行之后如果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有方在30天內反悔不同意離婚了那不愿意離婚的這方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離婚登記無效。如果30天之后雙方堅持離婚并起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則代表離婚成功。否則只要有方不到場或者反悔就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即離婚登記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千零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日內任何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