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婚文書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婚后雙方因家務瑣事經常發生矛盾難以共同生活楊某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劉某某表示同意離婚。對楊某劉某某婚后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對于協議書所附“一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的約定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那么保婚文書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婚文書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結婚時間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因家務瑣事經常發生矛盾難以共同生活楊某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劉某某表示同意離婚。婚前劉某某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別克凱越轎車一輛。婚后二人簽訂了一份“保婚”協議約定上述房子和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注明若楊某提出離婚協議無效。協議簽訂一年后楊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雙方離婚。訴訟雙方約定涉案房產車輛為共同財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對楊某劉某某婚后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最后法院判決一準予楊某與劉某某離婚二楊某在劉某某處的婚前個人財產新日電動車一輛歸楊某個人所有楊某劉某某婚后共同財產中的42寸海信電視一臺電視柜一個歸楊某所有澳柯瑪冰箱一臺餐桌一張帶四把椅子歸劉某某所有三楊某劉某某婚后共同財產中位于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渤海二十二路明日星城小區42號樓1單元302室的住房一套歸劉某某所有(剩余貸款16萬元左右由劉某某償還)劉某某給付楊某該項財產分割款60000元婚后共同財產中的魯MKR236別克凱越轎車一輛歸楊某所有楊某給付劉某某該項財產分割款22500元折抵后劉某某需支付楊某財產分割款37500元以上過付事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四駁回楊某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涉及婚內財產協議效力的案件。當前許多人在婚前婚內簽訂一紙“保婚”文書而“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得雙方打消離婚念頭一心一意的經營好婚姻。但是這些協議究竟有沒有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的協議書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認可且有見證人簽字協議書簽署后雙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劉某某無相反證據證實楊某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時協議書內容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協議書所附“一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的約定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
結婚證有效期是多久
我國的結婚證是沒有有效期只要夫妻不辦理離婚手續那么結婚證就是一直有效的。不過要是夫妻一方不幸去世的話此時雖然結婚證還是有效但此時在世的一方仍然可以再次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