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原告不到庭可以嗎

導讀:
相關規范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相關規范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正是基于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訴訟中原告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保證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賦予當事人平等參與和發表自己意見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重要環節。
離婚訴訟原告不到庭可以嗎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與其他訴訟當事人一樣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離婚訴訟中原告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保證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賦予當事人平等參與和發表自己意見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重要環節。相關規范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實踐中原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情形非常少見。關于離婚訴訟原告不到庭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原告不到庭可以嗎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與其他訴訟當事人一樣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有訴訟代理人出庭時當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在“依照法律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關系的民事行為必須有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實施。
“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最高法民法通則意見第78條)。
離婚訴訟中原告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是以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保證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賦予當事人平等參與和發表自己意見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重要環節。
在庭審中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狀況只能由夫妻雙方親自感受和提出主張代理人則無權代為感受和提出主張。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訴法第62條)。
相關規范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的原因
第一基于夫妻感情的私密性。夫妻感情的好否一般而言只有當事人自己心里清楚甚至連鄰居都只能從雙方偶爾外露的日常生活表現來獲得碎片似的信息其他外人更是無從知曉。而離婚訴訟中法官必須確認夫妻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即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斷這時當事人的對席就尤為重要。通過調解舉證質證及辯論等環節法官既可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做其思想工作也可從當事人的陳述中剝離出事實真相從而作出較為客觀的準確的判斷。而這些顯然不是訴訟代理人能夠代而為之的。
第二基于離婚案件的綜合性。離婚案件不像侵權合同等糾紛其涉及面較為廣泛不僅事關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還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特別是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是父母雙方的義務該義務帶有緊密的人身性質法官在確定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責任的分配時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見并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及其他撫養條件并適時進行思想教育讓雙方明確撫養子女的義務并不因婚姻關系的改變而解除從而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后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正是基于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1款之規定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對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常態處理方式為按撤訴處理例外為缺席審理。缺席審理受到嚴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比如原告僅起訴離婚而雙方庭審前提供的證據又足以查清相關事實的原告未親自到庭雖不能進行調解但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到庭訴訟仍可繼續法院可作出相應判決。實踐中原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情形非常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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