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對方失蹤或者不到庭該怎么辦呢

導讀:
三種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解除婚姻關系二一方下落不明訴訟離婚怎么確定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那么訴訟離婚對方失蹤或者不到庭該怎么辦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種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解除婚姻關系二一方下落不明訴訟離婚怎么確定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關于訴訟離婚對方失蹤或者不到庭該怎么辦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種下落不明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二一方下落不明訴訟離婚怎么確定管轄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也未規定確認“下落不明”的部門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于這些證明的采納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親戚及父母的證明因個人情感因素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因單位與被告是工作關系無法得知工作時間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選擇單位工作對其證明也不宜采納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時建議必須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