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是否允許私自處理財產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二離婚期間私自賣房房有效嗎首先房屋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關于離婚時一方是否允許私自處理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二離婚期間私自賣房房有效嗎
首先房屋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以及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4項的規定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在賣房時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假如夫妻正在鬧離婚或者因情感問題正處于分居期間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買房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購買且尚未過戶入住應認定無效。
其次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所以假如上述情況變為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買房人已經合理支付價款且產權過戶入住完畢這時雖然賣方配偶起訴法院但買房人依據物權法106條精神完全可以拒絕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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