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親屬法上的損害賠償問題

導讀:
一婚姻法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之檢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綜合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只限于當事人在離婚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單獨提出也即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非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文主要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切入點再聯系其它親屬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探析我國親屬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最后提出應完善我國親屬法的損害賠償制度。
對“親屬”的損害就侵害主體與受害主體關系來說既有親屬亦有非親屬。本文考察的是親屬之間的損害如夫妻之間的損害。本文主要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切入點再聯系其它親屬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探析我國親屬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最后提出應完善我國親屬法的損害賠償制度。關于解析親屬法上的損害賠償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親屬”的損害就侵害主體與受害主體關系來說既有親屬亦有非親屬。本文考察的是親屬之間的損害如夫妻之間的損害。本文主要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切入點再聯系其它親屬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探析我國親屬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最后提出應完善我國親屬法的損害賠償制度。
一婚姻法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之檢討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主體適用情形等作出了規定。
綜合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只限于當事人在離婚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單獨提出也即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非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其次能夠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方”。那么如果雙方均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只是過錯的程度不同就無法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很難說全是一方過錯另一方毫無過錯。如一方僅僅因為不關心懶惰這類相對較小的過錯就喪失對具有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被重大過錯一方以此作為抗辯這既有失公允也使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本意無法取得良好的預期效果。三是就請求權主體而言限定在婚姻關系的無過錯方對收到虐待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的請求權未有規定。四是根據法院的司法實踐看無過錯方要在離婚案件中證明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有相當的難度無過錯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往往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產生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婚姻法解釋(一)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提起確定了一個前提條件離婚請求的提起從而使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了主從的劃分離婚請求權是主權利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從權利。主權利不行使從權利就無法主張。事實上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權利。離婚請求權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張夫妻關系的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侵權行為而主張受損權益的法律保護。筆者認為夫妻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獨立各方均享有完全完整的民事權利。當一方對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進行了侵犯侵權者自然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要對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進行彌補再有從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原因來看誰侵權誰就要承擔責任這是民事領域的通行做法所以有必要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改為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作為獨立的請求權行使。
在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下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離婚損害賠償以賠償權利人無過錯為前提條件不符合民事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在我國傳統民法侵權理論中過錯歸責原則以侵權人主觀有過錯為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相反無過錯歸責原則不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但無論是過錯歸責原則和無過錯歸責原則它們都是以加害人有無過錯作為判斷其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標準而不是以受害人有無過錯作為判斷加害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標準受害人有無過錯只能作為是否可以減輕加害人侵權責任的因素。婚姻關系屬民事關系的一種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應當適用民事法律的基本歸責原則即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應當以侵權人有無重大過錯而不是以受害人有無過錯作為決定侵權人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依據。因此筆者建議應當將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由“無過錯方”改為“相對方”。
此外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損害賠償我國現階段是不承認夫妻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也包括不承認婚內強奸罪。對于夫妻侵權豁免英美普通法認為夫妻一體主義使夫妻間的加害行為不具有反社會性夫妻間侵權行為具有天生的阻卻違法性。大陸法系有學者認為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且該義務為生活保持義務損害通過加害方履行扶養義務而予以填補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有學者認為夫妻間雖然可以成立侵權行為但該請求權只是“觀念上的抽象的存在”是一種自然之債不得行使。隨著現代民法的發展學界對夫妻間侵權責任出現了肯定說該學說認為現代民法采夫妻別體主義夫妻間當然可以成立侵權行為受害配偶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即使受害配偶不愿解除婚姻其請求權也應得到支持。實踐中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侵權訴訟的禁區已逐漸被打破如丹麥1925年婚姻法案英格蘭1962年法律改革法案均已廢除了禁止配偶間相互起訴的規定美國大多數州已經全部或部分廢除了夫妻人身侵權豁免理論夫妻間侵權訴訟普遍見于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性病傳染以及家庭暴力。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代法制下夫妻人格平等獨立的觀念這是夫妻間侵權責任的理論基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分別財產制使夫妻間侵權責任具備了物質基礎和前提條件。家庭的和睦應當建立在對個人的尊重和權利保障基礎之上。當一方多次故意實施傷害侮辱虐待遺棄等后果嚴重的侵權行為時仍一味強調對配偶的寬容忍讓不僅不利于徹底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助長婚內侵權行為的泛濫致使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因此應當建立起夫妻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以有效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免于侵害。
二其它親屬法上關于損害賠償問題的規定
如前面提及親屬法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因此親屬法上的損害賠償應考察其它親屬法上的規定。應該說我國的其它親屬法或明或暗都對損害賠償問題進行了一定的規定。
民法通則是我國民事生活的基本法律規范對親屬間的損害賠償問題亦有規定。雖然監護未必和親屬有什么必然的關系但我們必須承認的是現實生活中的絕大部分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如果我們考察一般情形假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是親屬關系則上述規定完全成為處理親屬間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規范。如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揮霍拋球被繼承人的利益監護人應負賠償責任。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雖然這是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但也可以一定程度解釋為是對損害賠償問題的規定因為繼承人的上述行為無論是殺害被繼承人或其它繼承人或者虐待遺棄被繼承人還是或者偽造篡改銷毀遺囑都顯然是對“親屬”(被繼承人或其它繼承人)的損害。在其繼承權喪失場合其它繼承人獲得更多的繼承財產份額因此可解釋為是對其它繼承人的“損害賠償”。另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在未保留必要份額情形下應認定為是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權利的侵害導致遺囑無效保證其必要份額的繼承
再如收養法第十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在父母一方擅自送養的情況下因侵害另一方的親權而導致送養無效但在此情形下送養方是否導致對非送養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尚無規定。
三完善的必然親屬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體系之建立
在現代文明社會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已經納入法律的調整對納入法律調整規范的親屬關系應用現代法治的觀念看待。事實上不光因侵權行為致使離婚可提起損害賠償在家庭生活任何時候只要發生侵權事件就應賦予損害賠償請求權。于是構建親屬法上的損害賠償體系就進入了我們的視野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