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導讀:
第三條權利遭受侵害的公民本人,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不法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也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第四條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五條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參考因素:。5、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最高限一般為100000元。第九條侵權行為嚴重,加害人受到刑罰處罰的,不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重慶市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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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00年元月十三日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21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公民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條附有重大感情價值,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珍藏絕品、稀世寶物,遭受損害之后,以等價賠償方式仍難以彌合所有權人心理創傷的,可由不法侵害人酌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條權利遭受侵害的公民本人,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不法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遭受精神損害的,也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應當向人民法院舉出精神損害事實成立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對其請求不予主張。
第五條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參考因素:
(一)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與過失、惡意與善意以及情節后果的嚴重程度。
(二)受害人的年齡、身份、經濟狀況、傷殘后的生活能力、社會知名度等情況。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與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六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
(一)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遭受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侵權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賠償金額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體權、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按傷殘程予以劃分。
1、對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造成一般侵害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
2、對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造成嚴重侵害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5000元。
3、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致使受害人輕微傷殘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致使受害人嚴重傷殘的,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100000元。
5、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最高限一般為100000元。
第七條適用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方式,足以彌合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不再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八條其他成文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了賠償范圍或者已經包含了精神撫慰、撫恤性質的賠償或補償的,一般不再單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第九條侵權行為嚴重,加害人受到刑罰處罰的,不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第十條在審理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受訴法院應當與損害賠償案件一并審理。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法院對于本《意見》下發后受理的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可以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但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本《意見》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