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幾個特殊問題的研究

導讀:
由此而論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直接對受害人親屬的,并非因受害人死亡而繼受死亡賠償金。換言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存在繼受問題。(二)植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從傷情等級劃分來看,植物人是最重的一種。精神損害賠償系對精神痛苦的撫慰性、填補性,精神賠償對痛苦沒有感知的植物人似乎不和邏輯。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幾個特殊問題的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而論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直接對受害人親屬的,并非因受害人死亡而繼受死亡賠償金。換言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存在繼受問題。(二)植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從傷情等級劃分來看,植物人是最重的一種。精神損害賠償系對精神痛苦的撫慰性、填補性,精神賠償對痛苦沒有感知的植物人似乎不和邏輯。關于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幾個特殊問題的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繼受問題
死亡賠償金性質為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它是對死者還是對繼受人的呢?以汽車肇事人是否對受害人本人為標準,可分為直接損害和反射的損害,如受害人因車禍死亡,其父母所遭受的損害就是反射的損害。在精神損害賠償場合,遭受反射損害的受害人,本身就是蒙受精神痛苦之人,其作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所請求賠償的通常是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因此精神損害無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之分。由此而論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直接對受害人親屬的,并非因受害人死亡而繼受死亡賠償金。換言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存在繼受問題。
(二)植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從傷情等級劃分來看,植物人是最重的一種。精神損害賠償系對精神痛苦的撫慰性、填補性,精神賠償對痛苦沒有感知的植物人似乎不和邏輯。曾世雄、王家福先生對此曾有論述,認為意識能力雖為主觀標準,但其著重者乃某一事實在法律上利害關系之判斷,即某一事實發生或不發生,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會發生如何變化之判斷,與痛苦之感受,屬于身體機能之直接反應,截然兩事。①不可否認,對痛苦無感受能力之人予以撫慰金救濟如同精神損害以金錢為賠償方法一樣,邏輯上并不妥當②,但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對于正義的追求并不必然遵循嚴密的邏輯法則。我們就不能以受害人無法感受痛苦而否定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們更不能拘泥于某些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記侵權行為法制裁不法行為和補救無辜受害人的職責,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使命③。
(三)以責論處與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條規定人們習慣稱之為以責論處,如前所述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相矛盾,但這一規定并不影響受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