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不和諧,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

導讀:
因此在綜合考慮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沒有牢固的感情基礎婚姻基礎脆弱婚后也沒有真正地培養起夫妻感情加上夫妻生活不協調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維持夫妻關系已無實際意義,法院認為對家用電器因雙方結婚3年誰出錢購買在庭審時發生爭議對此應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被告收入原告要求分割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所存款情況所以無法來分配原告要求被告精神賠償6萬元因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賠償。
據悉因雙方無任何夫妻感情女方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財產并且索賠精神損失費。令人驚訝的是原告徐某向法院提供了醫院門診病歷一份證明其結婚3年來原告仍是處女雙方無任何夫妻感情。斷案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夫妻生活不和諧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呢?法院認為夫妻生活不和諧也是一種冷暴力的體現較為明顯地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基礎和生活。關于夫妻生活不和諧,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三年夫妻居然沒有同房?!女方仍然是處女。據悉因雙方無任何夫妻感情女方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財產并且索賠精神損失費。
案情
2005年2月原告徐某(女)與被告鐘某經人介紹認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6年4月11日在南昌市青云譜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小孩。令人驚訝的是原告徐某向法院提供了醫院門診病歷一份證明其結婚3年來原告仍是處女雙方無任何夫妻感情。2009年1月21日原告回娘家后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女方要求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并要求男方賠償其精神損失費6萬元。
被告鐘某不同意離婚認為其與原告沒有原則性的問題分歧經一年戀愛結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年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建立了感情基礎。其珍惜現有的家庭愿意與原告繼續生活下去且結婚時已花費了其全家的積蓄不期望化為烏有。原告自行離家數月不歸其與家人多次規勸其回家導致現在的狀況并不是其造成的。
斷案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那么夫妻生活不和諧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呢?法院認為夫妻生活不和諧也是一種冷暴力的體現較為明顯地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基礎和生活。
因此在綜合考慮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沒有牢固的感情基礎婚姻基礎脆弱婚后也沒有真正地培養起夫妻感情加上夫妻生活不協調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再維持夫妻關系已無實際意義。原告訴稱家用電器床上用品要求被告按原價支付物品留下被告工資獎金等收入要求分割50此外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失6萬元。
法院認為對家用電器因雙方結婚3年誰出錢購買在庭審時發生爭議對此應視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被告收入原告要求分割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所存款情況所以無法來分配原告要求被告精神賠償6萬元因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