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

導讀:
對判決離婚的標準的解釋是《婚姻法》修改的重要的內容,提示給予關注。訴訟離婚的核心的問題在于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這是原創解除婚姻效力的法定的理由。關于法律規定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判決離婚的標準的解釋是《婚姻法》修改的重要的內容,提示給予關注。訴訟離婚的核心的問題在于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這是原創解除婚姻效力的法定的理由。關于法律規定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
下列情形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訴訟離婚的核心的問題在于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這是原創解除婚姻效力的法定的理由。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用客觀化的規定解釋這一主觀的情感原則。其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題中選項A、D直接引用了第32條的規定,選項B、C是對第32條第5款的分解,可以參見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