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標準是什么

導讀: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那么法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關于法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姻法》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于重婚的違法行為。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
事實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地位與和諧關系,影響社會安定團結。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丈夫或妻子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后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可判決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于持續狀態。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第三條,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經過調解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若與現行的《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一)(二)(三)的規定相抵觸的,不再適用,以后者為準。)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