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婚先孕致終身不育可不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導讀:
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過錯對李某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責令趙某用其應得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份額對女方予以經濟幫助,庭審中李某認為原告趙某違背醫(yī)囑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懷孕造成人身損害遂提出人身精神損害賠償及傷殘補償共計5萬余元,昨日潛江法院送達一審判決書對女方提出的人身精神損害賠償及傷殘補償要求不予支持,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張的有效證據雙方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2004年12月趙某提出離婚訴訟未得到法院支持,2001年7月兩人相識后開始同居李某先后懷孕兩次分別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進行藥物流產及清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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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導致子宮部分切除離婚時女方要求男方為此“買單”。昨日潛江法院送達一審判決書對女方提出的人身精神損害賠償及傷殘補償要求不予支持。
趙某李某為潛江某企業(yè)職工。2001年7月兩人相識后開始同居李某先后懷孕兩次分別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進行藥物流產及清宮手術。隨后兩人領取了結婚證。
2004年3月李某再次懷孕被診斷為植入性胎盤分娩一死嬰。治療期間李某做了子宮部分切除術經鑒定為五級傷殘終身不能生育。隨后李某搬回娘家與趙分居。
2004年12月趙某提出離婚訴訟未得到法院支持。今年1月趙某再次提出離婚訴訟。
今年3月16日潛江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離婚案。庭審中李某認為原告趙某違背醫(yī)囑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懷孕造成人身損害遂提出人身精神損害賠償及傷殘補償共計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張的有效證據雙方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過錯對李某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責令趙某用其應得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份額對女方予以經濟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