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視為夫妻之間感情破裂

導讀:
哪些情況下視為夫妻之間感情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實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那么哪些情況下視為夫妻之間感情破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況下視為夫妻之間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實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情況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