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的種類和處理依據

導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但未達到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安置富余職工的規定,解除企業富余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辭退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違紀辭退爭議與正常辭退爭議的內容與原因有很大區別,因此,處理依據也不同。正常辭退爭議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26、27條及相關的規定和制定的法規政策性文件。這種辭退行為,實際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其籠統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勞動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那么辭退的種類和處理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但未達到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安置富余職工的規定,解除企業富余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辭退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違紀辭退爭議與正常辭退爭議的內容與原因有很大區別,因此,處理依據也不同。正常辭退爭議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26、27條及相關的規定和制定的法規政策性文件。這種辭退行為,實際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其籠統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勞動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關于辭退的種類和處理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行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又可以分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被辭退的職工對此不服與企業發生的爭議,就稱為辭退爭議。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但未達到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安置富余職工的規定,解除企業富余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第14條規定:'富余職工由企業自行安置有困難到社會待業的,在待業期間,依法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創造條件,幫助職工再就業。'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規定了被正常辭退的職工在待業期間的待遇等問題。
辭退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違紀辭退爭議與正常辭退爭議的內容與原因有很大區別,因此,處理依據也不同。
處理違紀辭退爭議適用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關于<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等。另外,企業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也可作為處理依據。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國務院正在清理法規,在不久以后,上述兩個文件即將廢止。違紀辭退的法律依據應為《勞動法》第25條及相關的配套規章,將違紀辭退的職工按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手續。
正常辭退爭議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24、26、27條及相關的規定和制定的法規政策性文件。企業依據國家規定制定相應的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對正常辭退的職工應辦理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2001年10月6日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19號)已將《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廢止。因此,違紀辭退職工針對性很強的法律依據也就相應沒有了。實際上,國家是將違紀辭退職工的權力下放給用人單位了。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或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今后處理違紀職工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應當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這種辭退行為,實際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其籠統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勞動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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