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的范圍

導讀:
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考慮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具體情況不同,《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明確了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可見對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利害關系人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其他三種情形的利害關系人范圍僅限于當事人的近親屬。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為了避免過多地干預當事人的私生活,對利害關系人的范圍要加以限制,原則上應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范圍內。考慮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具體情況不同,《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明確了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可見對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利害關系人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其他三種情形的利害關系人范圍僅限于當事人的近親屬。這里所謂“近親屬”,是指婚姻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所謂“基層組織”,是指婚姻當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的國家機關。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