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側重點在哪里?

導讀:
曹某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后將導致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岳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三)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交通事業的飛速發展,&ldquo,年輕人本身感情經歷少,心氣過重,對待婚姻關系不太嚴肅,稍有矛盾就訴諸離婚并不是明智之舉,法院在審理時亦應當以引導當事人互相諒解、共同維護婚姻關系,不應輕易判決年輕夫妻離婚,而更應注意給鬧矛盾的雙方留下緩沖和解的空間。
一、邵某訴薛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0后青年邵某與薛某在一次網絡聊天時結識,二人通過網絡進行了長期的交流,逐漸開始約會見面,經過一年多的相知、相愛,終于在2013年9月正式結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第二年生育了一個孩子,然而雙方之間的問題從此開始產生。由于生活習慣不同,加上當初網絡交流時,彼此對對方家庭成員和性格特點了解并不深入,作為妻子的薛某在婚后與同來家中照顧寶寶的公婆產生了矛盾,邵某與薛某也因此經常吵架拌嘴。在一次爭吵過程中,薛某終于無法忍受,與公婆動了手。無奈之下,丈夫邵某在2015年4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二)裁判結果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因產生一些家庭瑣事就輕易提起離婚,著實不太嚴肅。家庭內部有摩擦在所難免,加上原被告是網戀而成的婚事,因此,彼此仍有進一步了解緩和的希望。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雙方共同理解忍讓,本案原被告仍有希望將婚姻關系修復重好,雙方感情實際上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被告經法官判后釋法,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交通事業的飛速發展,“網戀”、“閃婚”已不再罕見,“千里之外”的異地戀也逐漸盛行,但隨之而來的大量離婚糾紛,尤其是子女出生后產生家庭矛盾而引發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年輕人本身感情經歷少,心氣過重,對待婚姻關系不太嚴肅,稍有矛盾就訴諸離婚并不是明智之舉,法院在審理時亦應當以引導當事人互相諒解、共同維護婚姻關系,不應輕易判決年輕夫妻離婚,而更應注意給鬧矛盾的雙方留下緩沖和解的空間。法院判決不離婚時亦在強調夫妻雙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溝通和磨合,增強責任意識,在面臨沖突時多相互體諒和寬容。同時,也要引導上一輩老人注意不可過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讓子女自行處理婚姻中的問題,為維護子女小家庭的和諧努力。
二、岳某訴曹某離婚糾紛案——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彰顯
(一)基本案情
岳某與曹某經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與曹某離婚,曹某認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和部分共同財產的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經調查,曹某系農村家庭主婦,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顧一家老小,但沒有工作及固定的經濟收入。
(二)裁判結果
鶴壁市淇濱區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岳某與曹某感情破裂,應準許離婚。曹某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后將導致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岳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三)典型意義
在婚姻關系中,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她們出于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往往由于沒有為家庭帶來直接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于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本案中,考慮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后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還要撫養孩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判決岳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三、陳某某與呂某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呂某某于1980年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長子呂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呂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呂丙,現三個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原告陳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癥患者,患病后無法獨立生活,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因此,原告陳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被告呂某某離婚,均分夫妻財產,并要求呂某某返還工資款33000元,并給予其經濟幫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陳某系原告陳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監護人。
(二)裁判結果
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某系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陳某某的監護人陳某作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1980年即開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事實婚姻。原告陳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現原告陳某某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原告陳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財產,但未提供財產清單及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待權利人有證據后,可另行主張。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償還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資款33000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給予其60000元經濟幫助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法院認為被告呂某某給予原告陳某某20000元經濟幫助金為宜。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原告陳某某的姐姐陳某,是否能代為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可能會因疾病或外力損傷而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一般人的離婚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但對于這一類特殊的人群,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監護人系配偶,如果糾結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會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配偶侵犯時,只要配偶不提出離婚,則其永遠也離不了婚。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應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原告陳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原告陳某某的姐姐作為監護人代為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
四、楊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結婚時間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因家務瑣事經常發生矛盾,難以共同生活,楊某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劉某某表示同意離婚。婚前,劉某某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別克凱越轎車一輛。婚后二人簽訂了一份“保婚”協議,約定上述房子和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注明若楊某提出離婚,協議無效。協議簽訂一年后,楊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雙方離婚。訴訟雙方約定涉案房產、車輛為共同財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對楊某、劉某某婚后共同財產,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最后,法院判決:一、準予楊某與劉某某離婚;二、楊某在劉某某處的婚前個人財產新日電動車一輛歸楊某個人所有;楊某、劉某某婚后共同財產中的42寸海信電視一臺、電視柜一個歸楊某所有,澳柯瑪冰箱一臺、餐桌一張帶四把椅子歸劉某某所有;三、楊某、劉某某婚后共同財產中位于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渤海二十二路明日星城小區42號樓1單元302室的住房一套歸劉某某所有(剩余貸款16萬元左右由劉某某償還),劉某某給付楊某該項財產分割款60 000元;婚后共同財產中的魯MKR236別克凱越轎車一輛歸楊某所有,楊某給付劉某某該項財產分割款22 500元;折抵后,劉某某需支付楊某財產分割款37 500元;以上過付事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四、駁回楊某、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涉及婚內財產協議效力的案件。當前,許多人在婚前婚內簽訂一紙“保婚”文書,而“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得雙方打消離婚念頭,一心一意的經營好婚姻。但是,這些協議究竟有沒有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的《協議書》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認可,且有見證人簽字,協議書簽署后雙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劉某某無相反證據證實楊某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時,《協議書》內容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協議書》所附“一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的約定,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
五、陸某訴陳某離婚案
(一)基本案情
陸某、陳某系自行相識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某某。2011年陸某、陳某開始分居并持續至今。陳某某自雙方分居后跟隨陸某生活。陸某稱陳某在此期間認識了其他女性,并已與其一起生活,陳某認可曾有此事。陸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婚生子陳某某由其撫養,陳某每月支付撫育費3500元,至孩子滿十八周歲;陳某每月給付其幫助費2000元;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一萬五千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陸某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訴至本院要求與陳某離婚,陳某亦同意離婚,且雙方持續分居已近三年,應當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無和好可能,對陸某之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準許。父母對子女的撫育系法定義務。關于陳某某之撫育問題,從孩子生活習慣、利于孩子成長等角度考慮,以陸某繼續撫育為宜。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本案中,結合雙方陳述,參照雙方收入情況、北京市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陳某每月應支付二千元。關于幫助費問題,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對方收入狀況,本院參考雙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財產及居住情況,該項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鑒于陳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與其他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應認定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陳某具有過錯,對陸某要求陳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本院予以支持,數額由本院酌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準予陸某與陳某離婚。二、雙方婚生之子陳某某由陸某自行撫育,陳某于二О一四年二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孩子撫育費二千元,直至陳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三、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陸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四、駁回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陳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傷害了陸某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陸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王某訴江某離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江某系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相互了解較少,結婚較為倉促,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對原告有家庭暴力,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對原告拳腳相加。2009年,江某無緣無故將原告毒打一頓并致其離家出走。后王某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 1、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2、江某給付精神損失費5萬元;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該案訴訟費由江某承擔。王某提供江某書寫的協議書及相關證人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江某對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該案中,雙方均同意離婚,表明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為此,原審法院判決王某與江某離婚(財產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典型意義
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作為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定與和諧。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北京法院對2013年度東城法院、豐臺法院、通州法院結案的620件離婚案件抽樣統計顯示,涉家庭暴力類的離婚案件占選取離婚案件總數的9%,數量比例雖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終離異率高。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正在全國人大審議中的《反家暴法》也通過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護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賠償請求,對于家庭暴力這樣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性評價。
(原文標題:6個例子告訴你離婚維權側重點在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