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導讀:
未遂犯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對于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因此,盜竊未遂,滿足上述條件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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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實際危害,比既遂犯輕些,故對未遂犯的處罰一般要輕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至于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小,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但對于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
盜竊未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盜竊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種。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犯罪未遂的定義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于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
根據2013年4月4日實施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因此,盜竊未遂,滿足上述條件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什么是犯罪未遂
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就是說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如行為人已經將毒物投向公眾飲水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區別。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為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為人從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入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通過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開始體現出來,其本身能夠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現,而讓它無阻礙地發展下去,該種犯罪行為就會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說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具體的犯罪行為。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區別。但犯罪未得逞,并不等于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結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如故意殺人而未能將人殺死,只是致人重傷,這就屬于殺人未遂,而不是殺人既遂。
我國刑法對犯罪既遂規定了三種情況:
(1)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損害結果已經發生,如殺人罪的既遂,必須有被害者死亡的結果;
(2)犯罪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狀態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3)不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結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罪,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只要實施了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說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達到預期的危害結果,并非由于犯罪分子不愿讓危害結果發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這里說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關鍵。
盜竊罪怎么處罰
(4)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