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他人出境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導讀:
出境和入境要持有有效的出境入境證明,并且需要通過我國海關的,海關工作人員對出入境人員,要進行檢查,確定其是否準許出境或者入境,那么私放他人出境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大律網金牌律師顧問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私放他人出境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私放他人出境的,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會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五條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審核驗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上繳國庫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驅逐出境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第一,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不適用于我國公民(包括華僑)。這里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無國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國不承認公民的雙重國籍,因此,加人了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屬于本條規范的主體。
第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屬于附加處罰,可以在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的同時附加適用。對于該項附加處罰是否可以單獨適用,本法沒有明確。《刑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本條規定沒有明確獨立適用,僅規定可以附加適用,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排除獨立適用。
第三,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后期限到來之前離開,并不對違法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而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