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司法鑒定啟動權怎么規定的?

導讀:
現有司法鑒定啟動權規定1、司法鑒定決定權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現有司法鑒定啟動權規定1、司法鑒定決定權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關于刑事訴訟司法鑒定啟動權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發生了犯罪案件的時候需要用刑事訴訟法來追究罪犯的責任和懲處,但是在審判時仍然需要機關對有疑問的證據進行司法鑒定,那么,刑事訴訟司法鑒定啟動權怎么規定的?其實刑訴法對于鑒定啟動的規定在決定、申請以及救濟問題上做出了環節分類。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刑事訴訟司法鑒定啟動權怎么規定的?
現有司法鑒定啟動權規定
1、司法鑒定決定權的規定: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2、司法鑒定申請權的規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司法鑒定救濟權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接受案件承辦單位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鑒定意見與案件中其他證據相矛盾的;
(二)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確有錯誤的;
(三)送檢材料不真實的;
(四)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客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
引自陳伯新著:《賦予刑事當事人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構想》,載于《中國司法鑒定》,2010年第3期。
引自陳靖宇著:《芻議刑事司法鑒定啟動權和專家委員會的設立》,載于《中國司法鑒定》
引自樊崇義、郭華著:《論刑事鑒定啟動權制度》,載于《中國司法鑒定》,2010年第1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現在的當事人擁有很大的權利對機關查到的證據進行質疑并且要求啟動鑒定的程序并且在證明證據客觀真實的基礎上才愿意接受處罰,如果大家對司法鑒定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