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是怎么規定的,,離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

導讀:
在北京離婚共同財產是怎么規定的
在北京離婚共同財產是怎么規定的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答:應否提供擔保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
2. “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答:區分情況:
① 自然人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
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為共同財產。
② 自然人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
4. 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5.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時間為判斷依據。
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6.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7. 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8.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在離婚案件中,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處理時,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
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后,可根據雙方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由一方向對方給予補償。
9.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的責任?
答:仍應負連帶責任。
10.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出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11. 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答: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
12.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財產中,包含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應如何處理?
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3條)處理的同時,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間的和諧穩定處理。
13.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7條(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4條的規定處理。
14. 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答: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