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詐騙起訴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詐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違法犯罪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可以追究詐騙分子的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有時間限制的,那么刑事訴訟法詐騙起訴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網上律師咨詢處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訴訟法詐騙起訴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追究詐騙分子刑事責任的,適用的是追訴時效,不是訴訟時效。追訴時效依據法定最高量刑而確定。例如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最長不超過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構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