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在什么情況下才負刑事責任

導讀:
新過失論認為,不是所有的違反注意義務都能成為過失責任的原因,只有違法的即為社會所不容許的違反注意義務才成為過失罪的原因。這種最新過失論具有擴大過失責任范圍的傾向。基本反映了對過失犯罪進行非難的實質。刑事責任指的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新過失論認為,不是所有的違反注意義務都能成為過失責任的原因,只有違法的即為社會所不容許的違反注意義務才成為過失罪的原因。這種最新過失論具有擴大過失責任范圍的傾向。基本反映了對過失犯罪進行非難的實質。刑事責任指的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關于過失犯罪在什么情況下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日本刑法理論中,過失責任論經歷舊過失論、新過失論以及最新過失論三個發展階段。目前,這幾種學說仍在不斷地進行論戰。
舊過失論以行為人主觀上違反預見(注意)義務為核心,將過失與故意共同作為責任要素或責任形式理解,而責任純屬主觀范疇,它與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違法性都無關。當然,這里的違反預見義務是以預見可能性為前提的。總之,舊過失論從主觀的意志自由論出發,認定過失純屬有責性的范圍。
新過失論認為,不是所有的違反注意義務都能成為過失責任的原因,只有違法的即為社會所不容許的違反注意義務才成為過失罪的原因。這種性質的違反注意義務,其本身就包含著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違法性。于是,新過失論就將過失從有責性的范圍轉移到構成要件該當性和違法性上來。新過頭論應二次大戰后現代社會新變化的需要而產生。現代物質文明的急劇發展本身就孕育著侵害社會法益和公民個人法益的危險行為的增加。例如高速交通運輸、大規模的土木建筑、科學試驗等等,對這類行為不僅不能以有危險為理由而加以直接禁止,反而應積極鼓勵。然而,對這種危險發生的程度卻應當限制在能夠為社會所忍受的范圍。而這一范圍通常是由法律、法令或規章制度來限定的,因此,只對違法(廣義)的違反注意義務加以責難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將過失作為違法要素的新過失論是以回避結果義務為軸心而展開的,因此,過失責任的根據就在違反回避結果義務和回避的可能性方面。就理論前提而言,舊過失論的違反注意(預見)義務也好,新過失論的違反回避結果義務也好,都離不開“預見可能性”這一概念。而且新舊過失論都要求有具體的預見可能性,即對結果的發生和自己行為之間的基本因果過程要有預見可能性。但也有人對此表示異議,認為預見可能不一定要那么具體,只需有籠統的“不安感”、“危俱感”就足夠了。這就叫做“危懼感說”,也稱為“最新過失論”(新•新過失論)。這種最新過失論具有擴大過失責任范圍的傾向。它是適應日本60、70年代經濟高速發展、公害現象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提出的。
實際上,我國的“對意志自由論”在主觀上強調行為人對待自己行為后果的心理態度,強調行為人要對自己的自由選擇負責;在客觀上強調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和人類共同生活的準則,這種將規范評價和道義評價相結合的觀點。基本反映了對過失犯罪進行非難的實質。但責任和義務是緊聯在一起的,過失責任的核心是注意義務和預見可能性問題。而“相對意志自由論”沒有明確提到“違反義務”,甚至在論證中也未提到,這不能不說是個缺點。
由于日本刑法總則沒有給“犯罪過失”下一個法律上的定義,所以,日本刑法學界對犯罪過失的定義、歸責根據等問題發生種種學說上的爭論也就是不奇怪的了,但他們的刑法理論能夠順應現代化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適時地提出一些新觀點,這對我們頗有啟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如下:
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系,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過失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對稱,指的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犯罪。
刑事責任指的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