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人不出庭的理由包括哪些?

導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于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關于刑事訴訟法證人不出庭的理由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當中,在刑事訴訟活動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jù),證人證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證人出庭作證的話,需要遵守一定的規(guī)則,比如說保證不能夠作偽證以及其他的相應要求,但是實際中存在著證人不出庭的狀況很多人對此都想清楚的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證人不出庭的規(guī)定包括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證人不出庭的規(guī)定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jù)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二、證人的特征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fā)生過程中或發(fā)生之后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xiàn)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于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