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這幾種情況下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會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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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中證人需要強制出庭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所以說,在刑事訴訟中,這幾種情況下證人是應當被強制出庭的:
1、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言有異議,且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需要出庭。
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出庭接受質證,以辨明真?zhèn)危@是公正審判的基本要求。如果該證言是關鍵證據(jù),足以影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罪、責、刑的認定,則該證人是公正審判的關鍵需要出庭。控辯雙方是否對證人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是否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需要法院在庭前會議上作程序上的審查。根據(jù)平等原則,控辯雙方需要在庭前會議上提交完整的訴訟資料,包括擬出庭全部證人名單。經(jīng)過審查,法院認為該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該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2、庭審中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該出庭。
根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法院必須保障被告人不被非法追究和制裁的權利。雖然在庭前會議上,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但庭審中,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另有證人證言可能對被告人有利,且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可依職權決定該證人必須出庭。
3、可能涉嫌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出申請的證人應當出庭。
依法、公正、準確、慎重是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重要原則,任何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都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質證和辯論。允許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被告人申請的證人出庭,是國家賦予部分重罪被告人應有的權利,體現(xiàn)了國家公權對弱勢群體特別的保障,彰顯現(xiàn)代法治文明。
二、證人可以不出庭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06條對于條文中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規(guī)定如下: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行動極為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雖然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我國刑法畢竟要講究人道主義,出于對證人合法利益的考量與保護,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證人有正當理由時,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不出庭作證的。如果您需要更多專業(yè)的法律咨詢意見,您可以在律聊網(wǎng)首頁進行相關知識的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