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廢止還是延續的法律尷尬

導讀:
有業內人士認為,探親假已經不適應當前休假制度設計,未來可能被廢止。探親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從法律層面講,1981年制定頒布的這一《規定》未被明令廢止,那么就應當繼續遵守,在未被廢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對探親假的“未來”,法律專家并不看好,“探親假現在只是一項可選福利,并非是強制性休假制度,企業會以各種理由推掉。”在立法落實或立法廢除探親假的建議聲音中,還有不少是建議將其和帶薪年休假進行合并的意見。那么探親假廢止還是延續的法律尷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業內人士認為,探親假已經不適應當前休假制度設計,未來可能被廢止。探親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從法律層面講,1981年制定頒布的這一《規定》未被明令廢止,那么就應當繼續遵守,在未被廢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對探親假的“未來”,法律專家并不看好,“探親假現在只是一項可選福利,并非是強制性休假制度,企業會以各種理由推掉。”在立法落實或立法廢除探親假的建議聲音中,還有不少是建議將其和帶薪年休假進行合并的意見。關于探親假廢止還是延續的法律尷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提示:探親假制度仍然存在,但已經“名存實亡”,很少有人能夠享受這一假期。有業內人士認為,探親假已經不適應當前休假制度設計,未來可能被廢止。
198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明確: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從法律層面講,1981年制定頒布的這一《規定》未被明令廢止,那么就應當繼續遵守,在未被廢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出臺后,有關部門還制定了配套實施細則——《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對<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說明》以及《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此外,安徽、吉林等不少省市當時也出臺了實施細則,這些細則至今也未被廢止。
一面是法律未被廢止仍然有效,一面卻是許多職工不知道有這一假期。法律專家解釋說:“主要是因為這一規定的適用主體有限。”
從《規定》上來看,能請此假的職工起碼需要三個條件:一是必須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二是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三是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通俗的說,只適用過去我們認為在國家單位工作的外地人。”
《規定》是時代背景下的產物,“當時沒有年休假制度;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當時國定假日不像現在這么多,沒有7天長假、黃金周;當時的交通條件不如現在方便;而且當時還屬于計劃經濟,工作由國家統一分配等等,造成職工和家人遠居兩地的狀況,”正是基于1981年前后的社會狀況,“國家當時出臺相應的探親假規定,在福利上加以補償。”
該“落實”還是該“廢除”
忙碌的現代社會,“回家”成為很多在異地工作上班族的“奢侈品”,而“空巢老人”的大量出現,又讓“回家”成為親情的呼喚。“?;丶铱纯?rdquo;被寫進2012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基于此,32年來長期遇冷的探親假突然被熱議,并且有人大代表建議立法落實這一休假制度。
談及探親假的被冷落,專家說:“可能是需要探親假,卻未必是現在這個探親假。”
對探親假的“未來”,法律專家并不看好,“探親假現在只是一項可選福利,并非是強制性休假制度,企業會以各種理由推掉。就算是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哪怕是國家機關,現在真正很好執行這一休假制度的單位也很少,未來這一法律規定被廢止的可能性極大。”
一家從事人事外包和渠道服務的私營企業的人力資源專員表示,“《勞動法》里沒這個假,那我們當然沒這個假。”她反對“立法落實這一假期”的建議。“現在外來務工人員太多了,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太多了,早和當年國企一統天下局面不同,沒法兒再用這個制度,維護這個制度沒必要了。”
2005年進入職場的小楊,一直做人力資源工作,“我在3家私營企業工作過,都沒有這個制度,私企就不享受這個假期,但是現在私企、外企很多,這個假期太不公平。”
在立法落實或立法廢除探親假的建議聲音中,還有不少是建議將其和帶薪年休假進行合并的意見。而在2007年年底,帶薪年休假制度出臺之前,早已有過對這一問題的討論,當時國務院法制辦給出了答復:因為探親假和帶薪年休假功能不同,不予以合并。近日,有媒體報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探親假成了報銷車票“專用假”
有網友算過一筆賬,如果能夠休探親假,以最少20天、最多45天計算,則“全年52周,休假104天,節假日10天,帶薪年假15天,加上20天或者45天探親假,最少休假149天,最多可休174天。
有不少職工驚呼,“一半時間都在休假,可能嗎,還上班嗎?”“一個多月這員工都不來上班,他的活兒誰來干?”
實際上,在探親假能夠適用的單位中,其境遇也是正在“悄悄消失”或“名存實亡”。
某某保險的公司職員小董回憶,2004年時他們還有探親假;到了2008年,探親假就突然從企業規章制度里消失了。
一家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財務人員說:“休假時間太長了,認真實施對企業來說不現實,沒有人能臨時替代休假員工的崗位。”2010年該企業內部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中已經刪除了該項休假的規定。
探親假雖然事實上已經“休假”,幾乎很少有職工能夠真正地享受這一假期,但不少職工還是“開發”了這個休假制度的用途——報銷春節回家“路費。”對于這一開發,一些單位也給予了“默許”。[page]
在財產保險公司工作的小孫表示,探親假在他們的企業里還有,但是自己主要是春節回東北老家時報銷路費用的。個別人把回家路上的時間算在探親假里,也就頂多休個兩三天,主要就是避一避春運最高峰的擁擠。
一家主營鉆井設備的公司職員孫某說自己的探親假“主要是報銷春節回家路費。能不能休其實主要看領導,一般大家都不敢提出休假,休也休不了法律規定的那么多天。”
“假不能休,火車票還是可以報的。”一家企業人事處處長證實,確實利用這一休假福利給外地回家職工報銷春節路費,但金額有限,且很少有人每年都報,大多數人都是好多年申請一次。
除了探親假轉換成了“車票錢”,這一假期在另一些不反對它的企業已經“名存實亡”——有的崗位職工不愿休,有的崗位想休“休不了”。
某航空公司關于探親假有明確的制度規定:“與父母雙方分居兩地的,未婚員工每年可享受20天的探親假,已婚員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員工與配偶分居兩地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親假。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1~3天”。“探親假期間基礎工資、各種津補貼照發,但是崗位工資、月度績效工資按日扣發”。
“大家一般都不愿意休探親假。我們的收入主要靠崗位工資,基本工資才1100元,正常上班收入過萬,相差很大。如果休探親假,那月就得‘喝西北風’,誰休啊?”小熊是一名簽派員,他說:“如果需要,我們倒班照樣可以回家,這個制度沒用了。”
一位乘務管理人員表示,他們也有類似國航制度規定,并且有相應的審批流程,但是“乘務員本身工作緊張,排班非常滿,能夠被批準享受到探親假的人非常少。”
知識拓展:
職工探親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