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制度及其種類的分類

導讀:
休假制度及其種類的分類 我國的休假制度是這樣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勞動者每晝夜、每周、每年、節假日享有休息權的制度。各地區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的習慣分別規定。同時,體現了國家實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那么休假制度及其種類的分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休假制度及其種類的分類 我國的休假制度是這樣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勞動者每晝夜、每周、每年、節假日享有休息權的制度。各地區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的習慣分別規定。同時,體現了國家實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關于休假制度及其種類的分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休假制度及其種類的分類
我國的休假制度是這樣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勞動者每晝夜、每周、每年、節假日享有休息權的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法規定,一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制度,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休息辦法;三是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四是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什么是休息休假?確定休息休假的原則是什么?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照規定不必進行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國家確定休息時間的原則主要有以下五點:
第一,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休息。
第二,實施勞動法規定我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國家依照法律保障勞動者勞逸結合,有充分的工作精力,更好地從事社會主義建設。
第四,保證勞動者有更多的機會參加文化娛樂、科學技術學習,提高自身的休養和情趣。
第五,保證勞動者有必要的時間料理家務,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狀況和生活環境等。
我國的休息休假可分為以下幾種:
(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
每個工作日內,為了減少勞動者的疲勞和緊張狀態,給予勞動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時間即午休時間。一般為一小時,不得少于半小時。實行輪班制的單位,在調換班次時,不得使勞動者連續工作兩班。
(2)每周公休假日
國家規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半,勞動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
特殊行業如供電、供水等可從實際情況出發,依法安排休息日。
(3)每年法定節假日
我法定節假日如下:
元旦(一月一日);
春節(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
國慶節(十月一、二);
上述節日適逢公假日,順延補假。
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有“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六一”兒童節,“八一”建軍節,教師節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開展紀念活動。
各地區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的習慣分別規定。
對于在節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時和無定時的職工,應該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4)職工探親假
職工探親,是指與父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回家團聚的假期。
我國從1958年實行職工探親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享受職工探親假的條件是,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職工探親假的實行,不僅對職工探親的要求得到適當滿足,而且對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勵有條件回農村探親的職工家屬還鄉生產和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的時間,保證企業在春節前后出勤率正常,對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展生產是有利的。同時,體現了國家實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
職工探親假期主要規定如下: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單位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日。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師)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5)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息的時間。
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國曾在部分職工中實行過年休假,但由于受到國家經濟條件的限制,這個制度未能堅持下來。1994年7月國家通過的勞動法作了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近年來,有的地區和部門已經實行年休假的暫行辦法,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5年6月轉發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
凡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待遇:
(1)參加工作滿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
(2)參加工作滿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
(3)建國后參加工作滿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4)建國前參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
休假天數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