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

導讀:
根據競業禁止義務產生的依據不同,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當事人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他們負有競業禁止義務,違反該義務,就構成侵權責任。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是特定的商事主體,該商事主體必定與該商業從業人員具有特定的關系,商業從業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造成了特定的商事主體的經營權的損害,損失了商業利益。那么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競業禁止義務產生的依據不同,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當事人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他們負有競業禁止義務,違反該義務,就構成侵權責任。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是特定的商事主體,該商事主體必定與該商業從業人員具有特定的關系,商業從業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造成了特定的商事主體的經營權的損害,損失了商業利益。關于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
競業禁止及其特征
競業禁止(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從語義上觀察,就是禁止競業,即不得從事競爭性的營業。競業禁止義務,則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行為人不得從事與權利人相競爭的營業的義務。
根據競業禁止義務產生的依據不同,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就是法律明文規定一定的義務主體不得從事與其有一定關系的主體具有競爭關系業務的行為,即行為人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直接來源于法律的規定。約定競業禁止則指一方當事人(行為人)同意在特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不與他方當事人(商事主體)進行競爭,即義務主體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來源于合同條款的約定。約定競業禁止通常通過雇傭合同作出規定,因此在本文,我們將約定競業禁止僅限于雇傭合同的范圍。
根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競業禁止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競業禁止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必定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由于權利人為商事主體,而義務人必定為該商事主體的雇員或合同的另方當事人,因此該關聯性即可以體現為勞動關系,也可體現為合同關系。
第二,競業禁止具有法定性和意定性。法定性體現在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主體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意定性體現在當事人可以設定該種義務,但設定競業禁止義務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
第三,競業禁止具有明示性。也就是說,該義務必須在法律、合同或公司、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不存在默示的競業禁止義務。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當事人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第四,競業禁止具有相對性。相對性是指義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能夠通過一定的程序而免除,如對于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日本法就規定,董事為自己或第三人進行屬于公司營業部類的交易時,如果該交易得到全體股東半數以上,持有全體股東表決權3/4以上者同意時,即獲得批準。絕對性則意味著義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不能夠通過一定的程序而免除,如我國公司法關于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相關規定。
(二)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簡稱為違反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或約定,在職或離職后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特定商事主體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侵害該商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
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發生在商業領域。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是商業侵權行為,因此,這種侵權行為必定發生在商業領域,而不會發生在其他領域。
第二,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的主體為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商業從業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的侵權行為人,首先應當是商業從業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經理、其他雇員,以及商業企業的轉讓人、商業企業的所有人、商業企業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商業企業的用益權人、商業許可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等。他們負有競業禁止義務,違反該義務,就構成侵權責任。其中最常見的違反競業禁止的侵權行為人,是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雇員。
第三,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侵害的是特定商事主體所享有的經營權。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是特定的商事主體,該商事主體必定與該商業從業人員具有特定的關系,商業從業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造成了特定的商事主體的經營權的損害,損失了商業利益。
第四,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既然認定違反競業禁止行為為侵權行為,那么它的法律后果就一定是侵權責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受害人的財產利益損失,同時也就是對侵權行為人的制裁。
我們認為,認定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行為為侵權行為,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法律確認競業禁止為特定的商業從業人員的義務。既然負有這樣的義務,又違反了這種義務造成了特定的商事主體的權利損害,當然就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二、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通過對違反競業禁止概念和特征的分析,我們認為,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一)存在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的競業禁止契約
存在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的競業禁止契約是判斷是否構成違反競業禁止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法的競業禁止契約,那么要求行為人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依據就不成立。
法律的規定是相當明確的,在此就不贅述;而對于競業禁止契約的合法性,應當作出詳細論述。合法的競業禁止契約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只要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競業禁止契約就應當認為是合法有效的。
形式要件體現在競業禁止契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各國立法的通例。《德國商法典》第74條規定:雇主與受雇人間雇傭關系終止后,于其產業活動中對受雇人之限制 (競業禁止)合意,必須以書面為之。意大利民法典和英國判例也都將書面形式作為競業禁止契約有效的形式要件。我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競業限制契約應當以書面形式單獨簽訂。
實質要件體現在合法的競業禁止契約必須具有具體的競業范圍條款、明確的地域范圍條款、詳細的期限條款及補償性條款,并且“競業禁止的事項范圍、年限期間、區域等必須‘合理’不得苛刻。”[2]對于合理的限度,我們認為:
第一,應當將競業禁止的事項范圍限定在與權利人同類的營業范圍內。只要行為人從事了與權利人相同或相近的行業,就認定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競業禁止義務的違反應當不以構成實質競爭為要件。[3]因為對于行為人實施的特定競業行為的認定,應當只是事實判斷問題。[4]
第二,是否應當對于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作出限定存在爭論。美國部分州的判例就認為,如果約定在全國范圍內禁止從事競爭業務,該類競業禁止條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5]而法國法院判例卻認為,約定競業禁止不存在區域的限制(例如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區為全法國、全歐洲甚或世界),只要雇主證明其確有保護的利益存在(例如營業范圍遍及全球),縱無區域的限制仍屬有效。[6]我們認為,應當對地域范圍作出限定,并且應當將地域范圍限定在權利人的業務所涉區域,即權利人產品的主要銷售或服務區域內,因為在這些區域內進行同業經營,可能會與權利人構成競爭,進而給權利人帶來實質性的妨礙或侵害。[page]
第三,應當將競業禁止的約定期限限定在三年以內,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通例,我國也不例外,[7]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才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約定的期限。若義務人已接觸到權利人核心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業秘密,并且該秘密的泄露可能會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的、不可估量的損失,此時權利人可與義務人簽訂無期限的競業禁止契約[8];若在高新技術領域,權利人則可與義務人簽訂短期的競業禁止契約。[9]
第四,應當將應給付的補償費的最低標準定為義務人最后一年工資額的一半,《德國商法典》第74條就作了上述規定。我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5條則規定,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若沒有規定補償費的,按照該款的最低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