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由人才流動引發的官司

導讀:
目前此案正由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審理。本周,庭審將基本結束,下一步將是等待法院的一審宣判。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準被捕。因此,華為認定該行為侵犯華為公司商業機密。2002年11月11日,王志駿等三人加入ut斯達康,2002年11月19日,收到來自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滬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發的、華為起訴滬科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傳票,案由是不正當競爭。那么一場由人才流動引發的官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此案正由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審理。本周,庭審將基本結束,下一步將是等待法院的一審宣判。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準被捕。因此,華為認定該行為侵犯華為公司商業機密。2002年11月11日,王志駿等三人加入ut斯達康,2002年11月19日,收到來自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滬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發的、華為起訴滬科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傳票,案由是不正當競爭。關于一場由人才流動引發的官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有一個案子被多家媒體廣泛關注,就是華為公司起訴三名前員工分別為上海滬科公司、ut斯達康公司員工涉嫌盜竊商業機密、侵害知識產權。該案件被曝光之后,在各界引起較大爭議和反響。目前此案正由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審理。
有報道稱,三員工竊取華為公司幾萬頁的技術資料,并用于與上海貝爾公司的合作中,后又將其賣給ut斯達康,從中獲取巨大利潤。被告的辯護律師否認這一說法,稱幾萬頁的資料中絕大部分已被公安機關委托鑒定為沒有密級的普通資料,而非商業秘密;同時,轉讓給ut斯達康的部分技術資產也與本案所涉商業秘密無關。在庭審中,三辯護律師認為深圳警方辦案過程“滴水不漏”,而公訴方出示調取的佳木斯警方所取證據,獲取形式不合法,存在嚴重瑕疵。本周,庭審將基本結束,下一步將是等待法院的一審宣判。按照相關規定,最遲在庭審結束后兩個半月將進行宣判,因而三人是否有罪,在9月底將初見分曉。
2001年7月,華為公司光網絡傳輸部研發部的王志駿、劉寧、秦學軍離開華為,成立了上海滬科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華為公司向佳木斯公安局報案,稱含滬科sdh技術的光傳輸產品與華為產品頗為相似,有涉嫌盜竊華為商業技術的嫌疑,佳木斯警方隨后立案展開調查。2002年11月21、22日,王等三人分別被拘留。2002年12月18日,該案被移交到深圳司法機關。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準被捕。
在華為看來,滬科公司能夠在短時間內開發出與華為技術頗具競爭力的產品,最大的原因在于三位員工從華為公司帶走了大量的技術秘密,而這三人在加入公司時就簽署了同業競爭禁止協議,在離職時也簽署過保密協議。因此,華為認定該行為侵犯華為公司商業機密。
此間一個不可忽略的事件是,2002年10月16日ut斯達康公司以1500萬美元?含期權的價格收購了滬科光傳輸技術這部分資產。2002年11月11日,王志駿等三人加入ut斯達康,2002年11月19日,收到來自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2天之后,王等三人被拘捕。隨后華為將訴訟轉移到深圳市當地司法機關,對三位員工的訴訟也由原來的不正當競爭上升到盜竊商業機密并提請刑事立案。
華為公司發言人傅軍說,sdh光傳輸技術是華為于1995年開始投入研發的光網絡重點技術之一,每年華為都將該產品銷售的10%返還為研發費用,至2001年10月累計投入了2億多人民幣和1500名技術人員。“而滬科在一年不到的時間里,就可以研發出價值1500萬美元的技術,這不得不令人存疑。”傅稱。
有關律師認為,案件已經不能被理解為一個單純的知識產權糾紛,更深層次如商業利益和競爭策略的因素已經表露明顯。知識產權糾紛,通常有3種解決方式。一種是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有什么問題,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庭上解決糾紛;第二種是行政救助,即以向工商部門舉報、由工商機關查處的方式,中止侵權行為;最后一種就是刑事救助,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司法實踐上,有80%?90%的知識產權糾紛是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這主要是因為知識產權案件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所決定的。通常,對于受理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公關機關的態度是非常謹慎的。而這一次,華為是民事訴訟與刑事救助雙線同時進行。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滬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發的、華為起訴滬科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訴訟傳票,案由是不正當競爭。正在滬科積極準備應訴的時候,11月21日,即是滬科接到法院傳票2天之后,3人卻幾乎同時被拘捕。3人被拘后,華為立即從法院撤銷了他們提起的民事訴訟。
在涉案的第三方公司ut斯達康看來,對滬科公司的收購只是一場自愿互惠的商業行為,ut斯達康希望通過對滬科的收購鞏固其光網絡業務的競爭力。被認為以小靈通業務起家的ut斯達康近幾年來正加速朝著綜合電信服務商的目標快速擴張,與華為之間的業務重合和競爭也越來越頻繁。但讓ut斯達康始料不及的是,原本寄予促進業務發展的收購在現在看來似乎成了棘手的商業陷阱,盡管公司反復強調,在滬科的并購案中,完全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程序進行的,進行了嚴密的技術鑒定和審核。
不管案件最終的結果如何,對華為,對ut斯達康乃至所有企業來說,這個問題都是值得反思的,在員工尤其是掌握核心技術和機密的員工的流動管理中,如何更好地保護商業機密和知識產權以降低不必要的損失?
《保密協議》和《同業競爭禁止條例》被認為是主要手段。一般來說,公司會要求員工在一定時間之內,不能以任何方式從事同一行業的工作,作為對這種義務的交換,公司亦要給員工支付一定的補償。而同理,公司在吸納來自競爭對手公司的員工,亦要由員工給出不違反原公司商業秘密的承諾。
這個案子的意義不僅在于3人是否侵犯了華為的知識產權,它留給業界乃至整個中國企業界的意義是巨大的。首先,利用法律措施保護知識產權的做法,將成為中國企業越來越多的選擇。其次,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如何處理與員工的關系?一般地,企業的員工,尤其是部分技術人員和管理者,往往掌握著一個企業的技術或客戶資源。他們離職后如果再次進入同一行業,尤其是在前企業的競爭者那里就業,極有可能使其擁有的資源遷移到新的企業中。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便由此產生。
同樣引人關注的是華為制定的離職員工保密協議書,被許多人稱為“不平等條約”。保密協議的第二條這樣寫道,“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在研究、生產、銷售或者維護華為公司經營的同類通訊產品?包括程控交換機、光網絡通訊產品、無線通訊產品、數據通訊產品、寬帶多媒體產品、微電子產品、系統集成工程、計算機與配套設備、終端設備與相關的設備及維修、通訊電源、技術咨詢服務、其他網絡產品、其他通訊產品等且與華為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中工作,且不以任何方式間接地為上述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不少人對此質疑道:作為一個技術人員,離開華為之后,不做這行他(她)能做什么?公司強迫離職人員簽訂“不平等條約”,本身是不公平的。
對此,當事人家屬的律師臧煒談到,保密協議雖然是由雙方簽訂,但也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保密協議違反國家法律、無視公平,這樣的協議或條款是無效的。在保密協議中,還涉及到商業秘密的范圍,如果這個范圍特別廣,涵蓋了公知領域的信息,這樣的條款也是無效的。很明顯地,華為保密協議中的保密范圍已經將整個it通信制造業一網打盡。如果嚴格地遵照整個協議,離職人員除了改行,沒有別的選擇。
對于這份被稱為“不平等條約”的保密協議,華為有關人士回應道,備受指責的保密協議第二條實際上是“競業條款”。在協議中,還有一條重要的保密條款,即 “不帶走載有華為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凡記錄華為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不將這些載體及復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給其他任何人”。滬科事件則適用于“保密條款”,王、劉、秦的被捕,是由于華為認定“3人帶走大量的商業機密”。
相信這一事件不是最后一件關于員工流動中涉及商業秘密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