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投保車出事故 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導讀:
今年7月,肖曉駕駛投保車輛與第三方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車輛受損。保險公司辯稱,肖曉的車輛在未經檢驗的情況下進行投保,且事發之前仍未進行檢驗,應屬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范圍,所以不予賠償。但肖曉認為,自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根本無此條規定,保險公司無理由拒絕賠償。投保車輛本身處于未檢驗狀態,肖曉投保時已經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行駛證副頁,對此保險公司應該知曉。本案中,保險公司明知肖曉投保的車輛在投保時未經檢驗,仍接受了肖曉投保,且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沒明確約定此項內容,因此,該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自身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那么未檢投保車出事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7月,肖曉駕駛投保車輛與第三方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車輛受損。保險公司辯稱,肖曉的車輛在未經檢驗的情況下進行投保,且事發之前仍未進行檢驗,應屬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范圍,所以不予賠償。但肖曉認為,自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根本無此條規定,保險公司無理由拒絕賠償。投保車輛本身處于未檢驗狀態,肖曉投保時已經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行駛證副頁,對此保險公司應該知曉。本案中,保險公司明知肖曉投保的車輛在投保時未經檢驗,仍接受了肖曉投保,且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沒明確約定此項內容,因此,該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自身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關于未檢投保車出事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1月,肖曉為其帕薩特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其中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別,保險期限為1年。今年7月,肖曉駕駛投保車輛與第三方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車輛受損。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應各負事故責任的50%。肖曉在尋求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遇到了難題。
保險公司辯稱,肖曉的車輛在未經檢驗的情況下進行投保,且事發之前仍未進行檢驗,應屬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范圍,所以不予賠償。但肖曉認為,自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根本無此條規定,保險公司無理由拒絕賠償。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肖曉找到了和義街道司法所法律幫助。
和義司法所工作人員介紹,實踐中,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是基于保險人的要求才產生的,我國法律并沒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要先主動將保險標的情況向保險人告知。投保車輛本身處于未檢驗狀態,肖曉投保時已經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行駛證副頁,對此保險公司應該知曉。肖曉與保險公司就未經檢驗的車輛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據《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明知肖曉投保的車輛在投保時未經檢驗,仍接受了肖曉投保,且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沒明確約定此項內容,因此,該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自身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曹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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