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導讀:
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予以明確。第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一)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就屬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履行該協議。那么勞動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予以明確。第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一)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就屬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履行該協議。關于勞動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予以明確。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第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一)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就屬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履行該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