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條例

導讀:
仲裁委員會的人選由大會組委會確定并公布。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的,允許在該場比賽結束后十二小時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裁判員的判決是正確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第五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以及當場執行裁判、裁判組的書面報告,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仲裁委員會出席會議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作出的決定方為有效。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并立即生效。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機構,比賽期間執行任務,比賽結束自行撤消。那么仲裁委員會條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委員會的人選由大會組委會確定并公布。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的,允許在該場比賽結束后十二小時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裁判員的判決是正確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第五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以及當場執行裁判、裁判組的書面報告,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仲裁委員會出席會議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作出的決定方為有效。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并立即生效。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機構,比賽期間執行任務,比賽結束自行撤消。關于仲裁委員會條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仲裁委員會是本項競賽的仲裁機構。在組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它的任務是復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競賽規程的正確執行。
全國性競賽活動哪些項目設仲裁委員會,根據各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確定。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按規則、規程規定應由執行裁判、裁判長(總裁判、裁判組)職權范圍內處理的有關事宜。
與競賽無直接關系的違犯紀律、尋釁鬧事、打架斗毆等行為,有組委會由關方面進行處理。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由大會組委會、體委競賽部門、該項全國或省、市、自治區運動協會成員,該項全國或省、市、自治區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委員,共五或七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人選由大會組委會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所作的裁決,為最后的判決,運動員在場上必須服從裁判的裁決。隊長的職責是管理本隊運動員,保證比賽正常進行,對裁判的裁決不得提出異議。如因糾纏致使比賽中斷五分鐘的,即為罷賽(該項競賽規則有規定的,按競賽規則執行)。
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的,允許在該場比賽結束后十二小時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裁判員的判決是正確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判定屬于裁判員的錯誤,仲裁委員會可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但不得改變裁判員在規則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競賽規則和國際章程有特殊規定的例外)。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以及當場執行裁判、裁判組的書面報告,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開會時,可吸收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無表決權)。
仲裁委員會出席會議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作出的決定方為有效。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并立即生效。所作決定應報大會組委會備案。
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
第六條運動員、領隊違犯競賽規則、規程,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有效后,仍無理糾纏的,應加重處理。仲裁委員會根據其錯誤輕重程度,可給予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停止比賽或取消該次比賽資格的處分,并可建議有關體委給予降低或撤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處分。對需要給予停止參加全國比賽半年以上處分撤消運動健將稱號的,仲裁委員會可提出建議,報國家體委決定。
第七條裁判員在執行裁判任務過程中,有突出良好的表現的,仲裁委員會可寫出書面報告。報主辦單位和國家體委給予表揚;對有錯誤的,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其錯誤程度,停止該裁判員若干場比賽或該次比賽的裁判資格,并可建議有關體委和運動協會給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的處分。情節惡劣的,可建議所屬單位給予行政處分。[page]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對比賽期間受理的申訴、控告。應及時作出裁決,不得影響其它比賽或發獎。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機構,比賽期間執行任務,比賽結束自行撤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