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有證據 過時也無效仲裁程序

導讀:
李先生2004年8月到某單位工作,2007年8月8日因個人原因遞交辭職報告,該單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辭職。李先生于2010年10月提出仲裁申請,稱原單位未支付其2007年8月1日至10日的工資2000元、工作期間研發的教材獎金6萬元。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單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辭職,李先生自2007年8月10日后未到單位工作,因此,雙方于2007年8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報酬糾紛,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按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投訴、舉報或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維權有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2004年8月到某單位工作,2007年8月8日因個人原因遞交辭職報告,該單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辭職。李先生于2010年10月提出仲裁申請,稱原單位未支付其2007年8月1日至10日的工資2000元、工作期間研發的教材獎金6萬元。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單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辭職,李先生自2007年8月10日后未到單位工作,因此,雙方于2007年8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報酬糾紛,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按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投訴、舉報或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于維權有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2004年8月到某單位工作,2007年8月8日因個人原因遞交辭職報告,該單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辭職。李先生于2010年10月提出仲裁申請,稱原單位未支付其2007年8月1日至10日的工資2000元、工作期間研發的教材獎金6萬元。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單位于2007年8月10日同意李先生辭職,李先生自2007年8月10日后未到單位工作,因此,雙方于2007年8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就工資等事項予以結清,此時勞動爭議即已發生,李先生于2010年10月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原單位支付2007年8月1日至10日的工資、研發教材獎金的請求均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仲裁委不予支持。
勞動仲裁委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報酬糾紛,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按規定及時到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投訴、舉報或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