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能否超出其轉讓價格進行理賠?

導讀:
投保標的的實際損失應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現金價值為準。因此,在計算被保險車輛實際現金價值時,以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價值,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出該車的實際價值,也與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相當。關于二手車能否超出其轉讓價格進行理賠?因此,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的范圍主要包括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經濟利益的實際貶損,以及被保險人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而通過交易后,當計算出的實際價值高于轉讓價格后,新車主僅能以轉讓價格為限獲得理賠,致使出現車主義務相同而權利不同的不公平現象。那么二手車能否超出其轉讓價格進行理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投保標的的實際損失應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現金價值為準。所謂“實際現金價值”,一般認為是重置成本減去折舊后之余額。因此,在計算被保險車輛實際現金價值時,以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價值,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出該車的實際價值,也與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相當。而通過交易后,當計算出的實際價值高于轉讓價格后,新車主僅能以轉讓價格為限獲得理賠,致使出現車主義務相同而權利不同的不公平現象。關于二手車能否超出其轉讓價格進行理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對損失補償原則進行分析。作為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必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以使其恢復到損失前所處的經濟狀況。
1.損失及其范圍的界定。民法中的損失是指因一定事實的存在,致使權利主體的財產總額,較無此事實時減少之意;換言之,將事故發生前的利益狀態與事故發生后利益狀態相比較,二者之差額就是損失。中的損失是指關于保險利益所產生的財產上的不利益。在機動車商業保險中,這種保險利益體現為被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享有的經濟利益。因此,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損失的范圍主要包括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經濟利益的實際貶損,以及被保險人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2.損失的衡量標準。投保標的的實際損失應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現金價值為準。所謂“實際現金價值”,一般認為是重置成本減去折舊后之余額。折舊用于正確測定由于某種原因所致的損失金額,通常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投保標的本身由于使用、過時及退化而造成的貶值。這種計算方法也符合社會普通大眾的認知常識。車輛作為投保標的,其屬于消費品,在使用過程中會發生一定的折舊,實際價值自購置開始即進入消減期,在整個保險期間價值也一直處于貶損狀態。因此,在計算被保險車輛實際現金價值時,以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價值,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出該車的實際價值,也與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相當。
3.實際價值≠交易價格。我國二手車交易利潤可觀,一旦有巨大利潤的驅動,交易過程中就會存在貓膩,主要體現在對交易價格的評估上。不恰當的評估往往體現為價格離譜,也即與實際價值相背離。另外,現實中還存在一些不在公開交易市場上進行的二手車買賣,如親朋好友之間的轉讓。該交易價格受到各種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有時甚至是無償。保險公司此時將實際價值等同于交易價格,推定被保險人不存在任何損失,以賠付會使得被保險人額外獲益作為拒賠理由,則讓人無法接受,二手車投保也即失去價值和意義。
其次,從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出發。按現行保費的計算方法,對于同一輛車,雖然發生轉讓,但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則不會影響保險費率的確定。因此,對于保費完全相同,如車輛發生全損,則根據保險公司的邏輯推理,因受損失補償原則的限制,原車主可以按照約定的實際價值計算標準獲得理賠。而通過交易后,當計算出的實際價值高于轉讓價格后,新車主僅能以轉讓價格為限獲得理賠,致使出現車主義務相同而權利不同的不公平現象。
最后,考察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案涉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了保險價值的計算方法,即采用會計學上的年、月平均折舊法,對此雙方當事人是一致同意的。由于保險行業的特殊性,保險條款的設計均建立在科學精算的基礎上,中的概念有其特殊的含義,不同于我們平常的理解,同時,保險也是一種法律行為,雙方通過保險合同來約束各自的行為,實現各自的權利,因此,保險條款對雙方應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既然已經選擇了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并在保單中載明了新車購置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新車購置價來計算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而不能任由當事人選擇對己有利的結果,一來違反意思自治,二來也有悖于誠信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