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不良資產后能否再轉讓

導讀: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的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的方式。那么購買不良資產后能否再轉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的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的方式。關于購買不良資產后能否再轉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購買不良資產后能否再轉讓
不良資產可以轉讓處置,處置方法主要包括:
1、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包括企業重組、債務重組、資產轉換和并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主要使用的一種方式。
2、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后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并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找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繁瑣報批手續。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并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采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于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的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的方式。它主要適用于: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的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的情況。
(3)招標轉讓。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于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二、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法律要點有哪些
(一)資料審查
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
(二)債務人資信調查及現場檢查
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主要應圍繞以下問題展開,即: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組織形態、股本結構、分支機構情況等;債務人的歷史經營情況、對債務的態度、是否有逃廢債的傾向等;現實經營狀況、主要經營業務、產品的市場情況、債務人的總體負債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以及債權情況等。
現場核查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員及法律顧問人員,要結合已有資料所示情況,對企業的住所、人員、資產實物狀態、抵押或質押資產的存在狀態及管理現狀等進行實物和資料對照核查。此外,還有涉訴類資產的核查,主要內容是與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具體辦案人員聯系,具體了解案件審理、執行的實際情況及可能存在的問題。
(三)資料分析及綜合評估
所謂資料分析和綜合評估就是要在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對擬接收的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分類,進而制訂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處置意見。
(四)擔保性條款和擔保合同的審查
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種擔保的有效設定均有詳細的、明確的規定,在諸多涉及擔保是否有效的條件中,常常因為當事人在設立擔保時沒有認真考慮擔保單位的資質能力,擔保條款的設定不規范、不明確,擔保設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擔保無效或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五)《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股權協議》
債權人出讓人(國有商業銀行)與債權受讓人(資產管理公司)及債務人、擔保或抵押人之間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轉移至資產管理公司的必經法律程序。但在實踐中,債務人或擔保人并不一定會主動地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