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買賣業務指南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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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買方為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的,還應提交的材料:1.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 ...關于北京二手房買賣業務指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辦理流程:
購房資格核驗(住宅類)→網簽合同→地稅部門核定契稅→網上預約→到房屋登記大廳提交申請→受理→領證。
二、提交的材料:
1.必須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詳見第三條)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網上簽約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5)雙方提交當事人約定通過專用賬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托管憑證原件;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自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原件;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7)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房產平面圖和將遮蓋產權人名字的房屋登記表復印2份。如買方有共有人的,加印相應的份數。
2.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交的材料:
(8)住宅類房屋買賣的,買方提交購房資格審核時申報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明、戶籍證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9)央產已購公有住房轉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原件;
(10)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出售;確需出售的,需提交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的證明原件;滿五年出售,且產權人非朝陽區戶口的,需提交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部門開具的放棄回購權的證明;
(11)成本價、經濟適用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限價商品房房屋轉移的,提交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原件;
(12)標準價、優惠價房屋轉移的,提交補交房價款證明或滿65年工齡的證明原件以及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原件;
(13)房屋已設定抵押且未申請注銷的,應與抵押權人共同申請,提交他項權證原件、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移的書面意見原件及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14)整宗房產轉移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
(15)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幢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交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16)商業配套設施轉讓的,提交按規劃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諾原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購買房屋的,還應提交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3.軍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干部退休證,或離休干部榮譽證;
4.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8.境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9.境內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證》;以非法人機構名義申請登記,不能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應有法人授權;境內金融企業法人、保險企業法人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不再核對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組織:經公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登記證,或注冊證書,或批準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及有關部門核發的該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司注冊文件在注冊地公證后需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認證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驗原件。
四、買方為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的,還應提交的材料:
1.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次轉移無須提交;港澳臺、華僑、境外個人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臺灣同胞也可提交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臺灣同胞在京購買多套商品房介紹信》;
2.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或其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購買自用房屋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page]
3.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含華僑)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須提交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需要自用、自住原則的書面承諾原件;
4.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投資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權屬登記時,除須提交房屋交易權屬管理部門有關登記規范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商務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申請人需委托或公證的,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記載的委托事項、權限應明確;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轉讓人為自然人的,委托書應公證;
3.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的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者北京市公證員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當公證。在外國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由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
4.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件;
5.處分未成年人及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提交由監護人出具的為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原件;
6.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原件;
7.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六、注意事項: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應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驗的,應當提交經有權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所有復印件材料均使用A4紙;
2.申請人身份發生變化的,需提供由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變化前后身份信息號碼為同一人的證明;
3.書寫應使用黑色、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
4.申請人應配合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就登記有關問題接受詢問;
5.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夫妻共有的房產應提交結婚證或婚姻關系證明,轉讓方提交配偶同意轉讓的證明原件,受讓方提交共有房屋的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