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字或蓋章

導讀:
合同簽字或蓋章張先生是一位技術專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為公司的技術顧問,為公司運營中遇到的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只有簽字或蓋章,才能表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承認。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該公司經理不能以合同未簽字或蓋章為由予以撕毀。那么合同簽字或蓋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簽字或蓋章張先生是一位技術專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為公司的技術顧問,為公司運營中遇到的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只有簽字或蓋章,才能表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承認。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該公司經理不能以合同未簽字或蓋章為由予以撕毀。關于合同簽字或蓋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簽字或蓋章
張先生是一位技術專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為公司的技術顧問,為公司運營中遇到的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服務。經協商,公司決定給付張先生每年1.8萬元的技術顧問費,張先生負責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術難題。據此,張先生擬定了一份書面合同交給了該公司經理。之后,該公司因遇到技術難題曾兩次找張先生咨詢,張先生都給以詳細解答。但一年的咨詢服務期滿后,張先生卻沒有領到約定的1.8萬元顧問費。原因是該公司經理認為,一年來公司所遇到的技術難題并不多,加之合同沒有簽字或蓋章,合同未生效。張先生應該怎么辦?
一般而言,只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對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例外規定呢?首先,這是由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只有簽字或蓋章,才能表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承認。但是如果在合同書沒有簽字或蓋章之前,一方當事人按合同履行了義務,相對方又接受了該義務,則雙方的行為本身即證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實意思表示,這時法律就應尊重客觀事實,承認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則可能使已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受損,有失公平。其次,這一規定也體現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最為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必須具備誠實、善良的內心狀態,履行合同時恪守信用,以使交易雙方相互信賴,減少糾紛,保障交易安全。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相對方又接受的"這一法定原則,對不同類型的合同則各不相同。本案中,張先生和該公司經理多次磋商,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達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了書面合同,并且該經理向外界和公司員工也聲稱張先生是公司技術顧問,在公司遇到技術難題時亦向張先生咨詢過兩次。對于這種技術咨詢服務公司,只要雙方當事人依合同開始了咨詢與解答,就可以認定合同已開始實際履行,而與咨詢的次數多少、內容復雜與否無關。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該公司經理不能以合同未簽字或蓋章為由予以撕毀。如果該公司拒不支付酬金,張先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履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