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中的陷阱及防范對策

導讀:
合同訂立中之所以有陷阱分析其產生原因可歸納以下幾點: 第一,麻痹大意未能洞察對方真實用意。合同中有陷阱,是因為陷阱利益的驅使。那么合同訂立中的陷阱及防范對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訂立中之所以有陷阱分析其產生原因可歸納以下幾點: 第一,麻痹大意未能洞察對方真實用意。合同中有陷阱,是因為陷阱利益的驅使。關于合同訂立中的陷阱及防范對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陷阱與合同風險無時不在,成為我們訂立、履行合同、謀求合同利益的揮之不去的組成部分。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如何做好訂立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及經濟狀況,防止有人設置陷阱而失足誤入其中;如何在合同中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預期的合同利益,如何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善、不準確、不明確而導致合同糾紛等等,在現實生活中應得到非同一般的重視。
合同訂立中之所以有陷阱分析其產生原因可歸納以下幾點:
第一,麻痹大意未能洞察對方真實用意。第二,疏于調查了解,輕信對方言語吹噓、炫耀。第三、防范意識淺薄,無意中泄露商機。
訂立合同中的陷阱防范:首先,謹慎、心細,了解對方真實用意。其次,腿勤、眼勤,百聞不如一見。第三,增強商業秘密防范意識,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則,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平等協商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1、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2、對簽約人員的資格審查
3、對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審查
面對合同陷阱,單純的逃避是不妥當的,也是不足取的,只有運用法律知識,獨具慧眼,才能時刻識破那些精心策劃和周密實施的坑穴,維護企業的名譽,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關系紛繁復雜,合同糾紛也難免形形色色,因而,當事人在交易中訂立有效的合同各自信守承諾,對提高當事人的責任感,保證交易的穩定,實現當事人的預期利益,進而實現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繁榮無疑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然而不可回避的是,有合同必有合同陷阱與合同風險。無論是身處商海,還是我們日常的工作、學習、生活,合同陷阱與合同風險無時不在,成為我們訂立、履行合同、謀求合同利益的揮之不去的組成部分。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如何做好訂立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及經濟狀況,防止有人設置陷阱而失足誤入其中;如何在合同中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預期的合同利益,如何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善、不準確、不明確而導致合同糾紛等等,在現實生活中應得到非同一般的重視。
一、合同陷阱和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陷阱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對合同陷阱的解釋,也就是指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制造漏洞或缺陷,使另一方當事人陷入其中,可能遭受合同利益損害或損失的情形。也就是說,合同陷阱就在合同的全過程中,只要有合同就會有陷阱。合同陷阱作為一種“偽裝的坑穴”,時時“陪伴”著合同。同時,合同陷阱之所以會產生、被使用以及不斷蔓延,就在于有一種稱之為合同“陷阱利益”的東西存在,用詐騙經濟學原理概括為: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利益,這是它的價值根源。
合同中有陷阱,是因為陷阱利益的驅使。那么,對陷阱利益的追逐,應該說符合中外的逐利原則——“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中的利益定律。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合同成立。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已經協商一致,但對合同的其他內容沒有協商的,不影響合同成立。合同的訂立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即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才視為成立。這種相互交換意思表示的過程,法律上稱之為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1、要約中的陷阱
從性質上看,要約是要約人做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單方意思表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也不是獨立的訂立合同的方式。因此,僅僅有要約尚不能發生要約人希望產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合同。可以說,要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節。只有經過承諾的要約,才能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以要約內容為內容的合同。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某甲有一套處于鬧市區的私房準備出售,他在報刊上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確寫明了房屋位置、結構、面積、出售價格及某甲的聯系電話。后某乙見報后迅速與某甲聯系,表示愿意以某甲提出的價格購買這套房物,并向某甲給付了2萬元定金。幾天后,某丙找到某甲表示愿以更高的價格買下該房,某甲因貪圖錢財,便與某丙簽訂了賣房合同。某乙知道后認為某甲違約,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某甲卻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為由拒絕賠償損失,僅答應歸還定金。這就是明顯的名為要約邀請、實為要約的陷阱的典型案例。
分析其成因:首先,法律條文明確將一般商業廣告作為要約邀請,這便為許多并不準備恪守信用的要約人提供了可乘之機。他們往往以要約邀請的形式如廣告等發出具有具體內容的要約,以便在對方承諾時“可進可退”,不想要約那樣一旦對方承諾,自己便要受邀約內容的約束。其次,他們在做出承諾時往往以口頭形式或以支付定金為承諾的主要方式,而并未與要約人簽訂正式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由于缺乏相應的有力證據,往往容易使自己處于被動的地位。
2、承諾中的陷阱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下面讓我們再看一個關于承諾的陷阱案例:某水泥廠生產的水泥因價高質次,銷路一直不好,為打開銷路,該廠向眾多用戶發去了《水泥購銷意向書》,《意向書》上明確寫了該廠水泥的生產批號、數量、價格、付款方式,最后還在《意向書》上寫上這樣的字樣:“接到《意向書》的用戶在三日內不表示是否購買,則視為愿意購買,我廠將按意向書的內容發貨。”某建筑公司收到《意向書》后認為該廠水泥質量過關不打算購買,也就未向水泥廠做出答復。誰知三天后,幾噸水泥便運到了該建筑公司,并聲稱建筑公司沒有在三天內答復,根據《意向書》的規定,便是默認了《意向書》的內容,所以應當買下這批水泥;否則就是違約,要賠償水泥廠的運費并支付違約金。建筑公司無奈之下只得買下這批質次價高的劣質水泥。
分析其原因:水泥廠設下的陷阱看似很巧妙,實際上稍有合同法常識的人便會發現,水泥廠正是利用許多當事人對:“承諾”的不了解,設置了一套“沉默=默認”的強盜邏輯,偷換了承諾的真實概念,制造了這一合同陷阱。其實,合同法明確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可見,法律對“承諾”的規定是要求承諾人必須以積極的行動的方式向要約人表示,包括書面或口頭通知,也包括一定的行為,但是沉默卻不是承諾的方式之一,即使要約人發出的要約中明確寫明了諸如“不答復即視為承諾”的字樣,對受要約人而言也是無效的,并不改變承諾的必備形式。
二、合同訂立中的陷阱成因歸納
通過以上對要約和承諾產生的陷阱論述,合同訂立中之所以有陷阱分析其產生原因可歸納以下幾點:
第一,麻痹大意未能洞察對方真實用意。許多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被對方的花言巧語所蒙蔽,輕信對方所宣稱的實力、條件、優勢,便貿然訂立合同,一旦訂立合同后才發現上當受騙,但為時已晚。實踐中許多合同欺詐方也正是利用對方當事人的粗心,精心紡織一套謊言,誘騙對方上當的。
第二,疏于調查了解,輕信對方言語吹噓、炫耀。許多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都沒有嚴格按照訂立合同應遵循的步驟進行實地調查、了解,而是根據對方的一番吹噓或不能說明資質、實力的所謂“文件”、“證明”就盲目輕信、草率地簽訂了合同,導致上當受騙蒙受損失。
第三、防范意識淺薄,無意中泄露商機。現代社會中商業秘密是商戰中克敵制勝的奇招,許多企業視其為企業法寶倍加珍視,嚴加防范,也正如此,商業秘密也成為不少商戰中欺詐者的覬覦對象,不擇手段將其獲取。如果作為商業秘密持有人的企業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為一紙合同遮住了眼,中了欺詐方“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圈套,就會喪失商業秘密,在商戰中處于被動。
三、合同訂立中的陷阱防范
找到了陷阱的產生原因,就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有效防范。
首先,謹慎、心細,了解對方真實用意。由于經濟生活中許多合同當事人是將合同作為謀求其他目的的幌子,因此,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察言觀色、仔細慎重,通過對方的言談舉止,關注重點,旁敲側擊,了解對方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另有所圖。
其次,腿勤、眼勤,百聞不如一見。現實合同引發的欺詐中,許多是由于一方當事人貪圖便利,不肯親自對對方的實力、信譽作一番調查了解,而是輕信對方吹噓所致。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多走動,多實地考察、了解,眼見為實,將對方隱瞞重要事實真相或虛構夸張事實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盡可能地防患未然。
第三,增強商業秘密防范意識,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注意處理好保護商業秘密與向對方透露自身實力和優勢之間的關系,既向對方展示了自己的實力,使對方感到與自己合作的廣闊前景,又有效地防止了商業秘密的泄露。若涉及在合同中不可避免會向對方透露自己的商業秘密時,則應事先讓對方做出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的書面保證,并視該商業秘密的市場價值要求對方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最大限度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所造成的損失。
四、合同訂立中防范陷阱的對策
合同簽訂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條款協商議訂的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步驟。合同的簽訂是確立合同關系的第一步,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才談得上合同的履行和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合同簽訂既然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就需符合法律行為的一系列原則,以避免當事人惡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則,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平等協商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1、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是聯系商品生活者,經營者紐帶。但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資格,即必須具備成為合同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從而設定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是其行為能力的前提,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或能力。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都各自有其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同,客觀存在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往往受其經營范圍的限制而各有不同。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才有資格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即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作為合同主體的這幾類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各自有差別,因此,必須根據其不同情況,做出具體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必須以法定程序設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
2、對簽約人員的資格審查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往往親自參與,進行談判磋商,議定合同的內容,但由于當事人能力和精力的限制,不可能事事親自去做,因此往往委托他人來代替自己承辦簽約的具體事宜,尤其對于法人來說,其是社會組織,它的行為能力因法定代表人來行使,故更有必要委托他人來承辦合同事務。簽約人員代表當事人的意思,具體負責合同的事宜,并由當事人承擔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和盜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進行詐騙活動,給合同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現象,多有發生。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查簽約人員的資格,以防止不當受騙,十分必要。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首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為是否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審查,一是其職務代理是否屬實;二是其簽約行為是否符合該企業的業務經營范圍;三是簽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相稱等。對委托代理人的審查,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為等。
3、對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審查
履約能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全面地、正確地履行合同條款所確定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權利得到完全實現的能力。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標是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和經濟利益,這個目標能否實現,其基本的前提是當事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財產基礎、供資能力、技術條件及良好信用。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雖然主體資格合法,合同的簽約人員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沒有履行合同的經濟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實際的履行,必然損害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另有一些企業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與其它單位簽訂合同,以圖達到一定的非法目的。這類行為,實質上具有欺詐的性質。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有必要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仔細審查,以確保所簽訂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終實現訂立合同的目標。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財產狀況的審查,供貨能力的審查,人員、技術及設備條件的審查,履行信用的審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