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押金有什么區別

導讀:
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因此,建立相關法律制度,規范涉及押金的經濟活動,對于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極為重要的制度價值。那么定金與押金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因此,建立相關法律制度,規范涉及押金的經濟活動,對于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極為重要的制度價值。關于定金與押金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于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二、定金的特征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押金的價值
押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人民大眾所廣泛運用。因此,建立相關法律制度,規范涉及押金的經濟活動,對于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極為重要的制度價值。具體在: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費用,從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種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自由決定在押金中抵扣,這是一種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方法。保證,要找保證人承擔責任,除繁瑣的法律程序外,由于執行難的原因,勝訴了也未必能從保證人處拿到錢款。即便是抵押、質押等,設定權利后還需要登記,費時費錢;未登記的,輕則不得對抗第三人,重則無效,得不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質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還需要對抵押物進行協商處理或訴諸法院。因此,從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證、抵押、質押均不如押金簡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對給付押金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往往是先為給付義務,先為給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實現依賴于后為給付方的自覺履行,先為給付方(債權人)顯然承受著較大的風險。后為給付方(債務人)給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為給付方的風險,平衡雙方利益,其實也就是消除了債權人的后顧之憂,會促成雙方達成交易,從而加快經濟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3.我國民間對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習慣。
盡管如此,但從筆者了解的情況來看,民間使用押金時,無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現:(1)名稱混亂,叫押金、押租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風險保證金、風險質押金等,不一而足;(2 )押金的內涵不確定,完全依當事人約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約定出押人不履行義務時,受押人有權沒收押金,與押金作為擔保物權的補償性相沖突。押金使用得極不規范,以致押金糾紛時有發生,為避免這種混亂、無序的狀態,運用立法適時規范,頗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種物的擔保,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是法律上有規定的,法律上未作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否則,法律將否認其效力。有鑒于此,這也迫切需要對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規定,給押金一個說法。否則,押金作為物的一種擔保形式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