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認購金是否可以退還

導讀:
出賣人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陳某。現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被告解除買賣合同、雙倍返還購房定金人民幣40000元,并賠償房屋價格上漲的損失人民幣230000元。法律分析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通常房產開發商即房屋的出賣人要求買受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預售合同前簽訂《房屋認購書》或《意向書》等文件,開發商違反此約定,房屋認購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請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即房屋價格上漲部分的損失呢?本案如果開發商能提供書面通知原告前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證據,而原告王某拒絕簽約,則其有權不予返還認購定金20000元整。那么房屋認購金是否可以退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賣人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陳某。現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被告解除買賣合同、雙倍返還購房定金人民幣40000元,并賠償房屋價格上漲的損失人民幣230000元。法律分析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通常房產開發商即房屋的出賣人要求買受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預售合同前簽訂《房屋認購書》或《意向書》等文件,開發商違反此約定,房屋認購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請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即房屋價格上漲部分的損失呢?本案如果開發商能提供書面通知原告前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證據,而原告王某拒絕簽約,則其有權不予返還認購定金20000元整。關于房屋認購金是否可以退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概述
2005年11月8日王某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賣人)簽訂《XX小區房屋認購書》,約定王某認購被告開發的XX小區2號樓1單元301房屋,價格:單價2768元/平米,付款方式30%首付,房屋總價為272000元;認購定金人民幣20000元;雙方還約定:認購人須于出賣方通知認購人(電話通知或書面通知)后三日內,攜帶本認購書、本人有效證件、銀行貸款所需資料及首付款收據,到XX小區售樓處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如因認購人單方違約,致使不能及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人所繳納的認購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上述房屋重新出售,責任和后果由認購人自負。
后出賣人電話通知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未去洽商房屋買賣事宜。出賣人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陳某。現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被告解除買賣合同、雙倍返還購房定金人民幣40000元,并賠償房屋價格上漲的損失人民幣230000元。
法院判決
由于本案被告開發商未提供其通知原告王某前來簽約的有效證據,法院判定其雙倍返回定金,但對原告主張賠償房屋損失230000元,認為雙方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亦未支付購房款,其未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故不支持原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通常房產開發商即房屋的出賣人要求買受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預售合同前簽訂《房屋認購書》或《意向書》等文件,開發商違反此約定,房屋認購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請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即房屋價格上漲部分的損失呢?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中,房屋認購人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認購書》、《意向書》等法律文件,在雙方形成有效的合同關系,當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合同權利義務時,則另一方有權主張違約責任;但該協議在雙方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預售協議》之前,雙方尚未形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只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即在雙方之間構成房屋買賣的洽商、談判機會,未最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其違約責任通常不能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本案如果開發商能提供書面通知原告前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證據,而原告王某拒絕簽約,則其有權不予返還認購定金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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