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導讀:
建設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但是安全、現場管理是非常重視的兩個方面。相關部門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現場管理辦法規定。
(2001年4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以及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農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層住宅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建設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管理。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管理分包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因總承包單位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直接責任。
禁止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因壓縮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地范圍,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和臨時用地范圍為準。除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外,對一般建設工程臨時用地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占用人行道和綠地。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地的周邊應當進行圍擋,圍擋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工程險要處采取隔離措施。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施工標志牌、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標志牌應當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姓名、聯系電話,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有居民來訪接待場所,并有專人值班,負責隨時接待來訪居民。
第十條 施工暫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暫設全部拆除。
第三章 環境保護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治揚塵、噪聲、固體廢物和廢水等污染環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土方集中存放的,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有專人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相應的灑水設備,及時灑水清掃,減少揚塵污染。
第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中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當進行綠化和美化。熱水鍋爐、炊事爐灶等必須使用清潔燃料。
第十四條 施工料具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確定的位置碼放。水泥等可能產生塵污染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庫房內存放或者嚴密遮蓋。存放油料必須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條 四環路以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混凝土澆注量超過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攪拌機的,必須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十六條 攪拌機前臺及運輸車輛清洗處應當設置沉淀池。清洗攪拌機和運輸車輛的污水,未經沉淀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
第十七條 清理施工垃圾,必須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消納。
第十八條 車輛運輸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車輛運輸泄露遺撒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車輛運輸泄露遺撒。
第十九條 在城鎮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重點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條 除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以外,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補償。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保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范圍,并會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具體確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接受補償的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和其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實行統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當保證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