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概念、特征

導讀:
定金的概念、特征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量的貨幣。沒有定金合同的成立,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關于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定金的擔保效力較為優越。這種定金對雙方都有一定的約束力,尤其在有關合同成立的文件、手續等滅失的情況下,定金的存在對合同的成立就有證明力。這種定金有一定賠償的性質,對彌補債權人損失有積極的作用。那么定金的概念、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的概念、特征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量的貨幣。沒有定金合同的成立,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關于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定金的擔保效力較為優越。這種定金對雙方都有一定的約束力,尤其在有關合同成立的文件、手續等滅失的情況下,定金的存在對合同的成立就有證明力。這種定金有一定賠償的性質,對彌補債權人損失有積極的作用。關于定金的概念、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的概念、特征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量的貨幣。
定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于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對于所擔保的主合同而言,既具有從屬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前者是指定金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后者是指定金合同本身是合同。沒有定金合同的成立,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關于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
2、定金是由法律規定的債權擔保形式
定金擔保屬于物保,形式是給付金錢。定金的給付,不是一般的給付,而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而不是作為合同的對價。其擔保的作用,在于定金的喪失或雙倍返還。
3、定金擔保是雙方當事人的相互擔保
首先,定金與保證、抵押、質押不同,這三種擔保應由或可以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之擔保,而定金只由合同當事人自己來擔保。
其次,定金擔保雖然由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當事人定金,但是對方一旦收受定金,也負有債權擔保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均負有擔保義務,享有擔保的權利,互負擔保義務。
由此可見,定金的擔保效力較為優越。
4、定金的支付須在合同履行前進行
定金與保證不同。保證合同成立,保證人并不立即履行保證義務,不立即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而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之后,才由保證人負責。定金的支付,須在合同訂立之時,或者在合同訂立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即使是立約定金,也是在訂立合同之前支付。總之,定金決不能在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之后才支付。
此外,在現實生活中,定金也起著其他的作用,如作為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成立證明、解約條件等。
根據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成約定金,即以定金的成立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2)證約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這種定金對雙方都有一定的約束力,尤其在有關合同成立的文件、手續等滅失的情況下,定金的存在對合同的成立就有證明力。
(3)違約定金,即以定金作為債之不履行的賠償。這種定金有一定賠償的性質,對彌補債權人損失有積極的作用。
(4)解約定金,即以定金作為自由解除債的關系的條件,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犧牲定金,從而解除債的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