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解釋有哪些規定

導讀: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也就是說,應當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原則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也是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況下也更有利于保護廣大消費者。那么格式條款解釋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也就是說,應當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原則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也是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況下也更有利于保護廣大消費者。關于格式條款解釋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作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有所謂“用語有疑義時,對使用者為不利益的解釋”的法諺,此也為各國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釋規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4.6條也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條款含義不清,則應作出對該方當事人不利的解釋。”格式條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擬定的,且未經對方協商也不允許對方協商,因此,在格式條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會出現兩種以上的解釋效果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應為對相對方有利的解釋。
3、非格式條款優于格式條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且兩者不一致的,應按照非格式條款優于格式條款的規則解釋,亦即應采用非格式條款而否定格式條款。這是因為格式條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經協商的,非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條款的適用。在這種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條款,無疑是否定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條款,則恰巧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也就是說,應當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
2、對條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釋。此項解釋原則來源于羅馬法上“有疑義者就為表義者不利之解釋”原則,后來被法學界廣泛接受。
3、非格式條款優先于格式條款。如果在一個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即由雙方當事人經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所擬定的條款),并且兩種條款的內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條款,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不同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原則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也是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況下也更有利于保護廣大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