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則

導讀: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顯失公平時,一方當事人可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而情事變更原則則發生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果。不可抗力發生影響到合同履行,但尚未達到不能履行時,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顯失公平,則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那么合同履行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顯失公平時,一方當事人可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而情事變更原則則發生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果。不可抗力發生影響到合同履行,但尚未達到不能履行時,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顯失公平,則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關于合同履行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適當履行不同于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提供勞務,至于方式、時間等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
適當履行要求:
(1)主體適當;
(2)履行標的適當;
(3)履行期限適當;
(4)履行方式適當。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履行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而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內容仍難以實現。同時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需要倆權人的配合。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4)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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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時,追求經濟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經濟效益原則要求:
(1)債務人要選擇最經濟合理的方式運輸;
(2)選擇最體現經濟合理原則的履行期;
(3)履行合同債務體現經濟合理;
(4)選用設備體現經濟合理;
(5)變更合同體現經濟合理;
(6)對違約選擇經濟合同的補救方式。
四、情事變更原則
(一)情事變更原則的概念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二)情事變更原則與有關概念之區別
1、情事變更原則與顯失公平 詳細內容
顯失公平規則與情事變更原則有一定聯系,因為情事變更原則通常是發生了一定的情事變更后,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將顯失公平。但二者畢竟有區別,因此顯失公平規則不能取代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與顯失公平規則的主要區別:
(1)顯失公平適用通??紤]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等;但情事變更原則適用要求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
(2)顯失公平通常適用于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意識到該合同所產生的不公平結果,并努力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而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預見到未來可能發生的情勢會導致當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當事人求的。
(3)顯失公平時,一方當事人可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而情事變更原則則發生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
許多學者將情事變更原則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認為情事變更是因不可抗力而發生,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也是當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實際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變更的一種類型,不可抗力不影響合同履行時,則不涉及情事變更原則。不可抗力發生影響到合同履行,但尚未達到不能履行時,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顯失公平,則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二者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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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它既可以適用于合同責任,又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責任,也可變更或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則主要是指導合同履行的原則,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事變更的出現而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而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2)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變更或解除必須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于履行過于艱難或成本過高,當事人又無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
(3)不可抗力的發生并不必然導致情事變更,不可抗力并沒有引起當事人間利益失衡,則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而情事變更原則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4)不可抗力出現后,當事人依法取得確切證據,履行法定義務如通知,則可以免除責任;而情事變更出現后,當事人主張情事變更,應向法院請求裁判,法院如果駁回請求,則合同仍應履行。
3、情事變更原則與危險負擔
危險負擔指雙務合同中,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債務不能履行時,所引起的損失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 情事變更原則與危險負擔規則相似之處是因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而且都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為宗旨。不同在于:
(1)情事變更原則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適用范圍廣泛,雙務合同單務合同都要適用;而危險負擔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目的是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
(2)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結果是變更或解除合同,從而維護當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險負擔規則的適用主要是解決危險歸屬的分配問題,不發生合同變更或解除。
(三)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條件如下: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歸責當事人,則應由當事人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四)情事變更的效力
情事變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規定,合同訂立后,發生情事變更導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應確定當事人之間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從而使當事人的債務被免除。大陸法中如德國法認為情事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我國從目的看,情事變更原則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顯失公平,從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礎得到履行,或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除合同。從效力上看,情事變更原則體現為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礎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徹底地消除顯失公平的現象。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行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損害,則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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