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釋

導讀: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同一個借款合同糾紛,有些法院要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有些法院適用《履行地問題批復》。2013年10月12日印發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傾向把貸款人提供借款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意圖解決這一爭議。至此,在法律適用上確定了”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貸款人提供貸款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在貸款人所在地履行。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同一個借款合同糾紛,有些法院要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有些法院適用《履行地問題批復》。2013年10月12日印發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傾向把貸款人提供借款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意圖解決這一爭議。至此,在法律適用上確定了”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貸款人提供貸款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在貸款人所在地履行。關于借款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其次,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1、因為《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與《履行地問題批復》的規定存在不同的,各地法院的實踐操作也存在差異。同一個借款合同糾紛,有些法院要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有些法院適用《履行地問題批復》。除此之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也援引《批復》的規定來確定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究竟如何選擇適用合同履行地,爭議很大。2013年10月12日印發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傾向把貸款人提供借款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意圖解決這一爭議。
2、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確定了在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遵從了民訴司法解釋的意見。至此,在法律適用上確定了”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法條背后理念的變革(部分內容參考《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貸款人提供貸款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在貸款人所在地履行。征求意見稿”貸款方所在地”的觀點,是采納程序法的概念,根據合同實體性質判斷,且方便法院管轄。而最終公布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觀點,是采納實體法的概念,實踐中往往雙方履行地多樣,為指導合同當事人準確履行義務,促使合同履行,選擇最密切義務。“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觀點是與國際接軌的體現,國際上一般規定由有爭議的債務履行地法院管轄,即實體法規定的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