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導讀:
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以交貨地、加工以加工地。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以交貨地、加工以加工地。關于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
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順序,先由貸方履行支付借款的義務。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前面的規定,履行地應該在接受款項的一方所在地——即貸款方所在地。
二、應以貸款方履約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所有雙務合同都存在一個“以哪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
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以交貨地、加工以加工地。之所以這樣理解,因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支付價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間的區別點;而“非金錢給付義務”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區別。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貸雙方都在履行給付貨幣義務,其實,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征的是貸款方的放款行為,而不是借款方的還本付息行為。因為借款方的還本行為類似于中返還租賃物的行為,而付息行為是借款方使用資金的價款,這兩項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質;而貸款方的放款行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