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導讀: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以交貨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綜上,在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以貸方履約地——借款人所在地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民間借款合同非以要式為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民間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那么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以交貨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綜上,在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以貸方履約地——借款人所在地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民間借款合同非以要式為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民間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關于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順序,先由貸方履行支付借款的義務。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前面的規定,履行地應該在接受款項的一方所在地——即貸款方所在地。
二、應以貸款方履約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所有雙務合同都存在一個“以哪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以交貨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這樣理解,因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支付價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間的區別點;而“非金錢給付義務”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區別。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貸雙方都在履行給付貨幣義務,其實,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征的是貸款方的放款行為,而不是借款方的還本付息行為。因為借款方的還本行為類似于租賃合同中返還租賃物的行為,而付息行為是借款方使用資金的價款,這兩項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質;而貸款方的放款行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標志。
綜上,在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以貸方履約地——借款人所在地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分幾類
借款合同可分為如下兩類:
1、行借款合同,即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借款人,它們之間形成的借款關系。這類合同又稱為信貸合同或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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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間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間形成借款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的金錢借貸,如果企業之間進行金錢借貸行為,則該行為無效。
銀行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如何區別
銀行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分別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對其兩者進行對比:
1、主體不同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從事金融借貸活動,故銀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只能是國家商業銀行或其他依法可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貸款人(但非金融業務的內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償不同
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法律規定外,都必須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銀行借款合同是有償的。而民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既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償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
銀行借款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銀行借款合同的,合同應為無效。民間借款合同非以要式為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為實踐合同不同
銀行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間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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