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第四十三條 保密義務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買賣合同糾紛應予支持。
二、工傷和交通事故競合怎么賠償?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第四十三條 保密義務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第三百一十八條 多式聯運的責任制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