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履行地的規則

導讀: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F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對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作為實體法對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點”,而《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則稱其為“合同履行地”,兩者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各法在立法中對本法所要解決問題的側重面不同而規定的一個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那么確認合同履行地的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F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對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作為實體法對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點”,而《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則稱其為“合同履行地”,兩者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各法在立法中對本法所要解決問題的側重面不同而規定的一個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關于確認合同履行地的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對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作為實體法對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點”,而《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則稱其為“合同履行地”,兩者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各法在立法中對本法所要解決問題的側重面不同而規定的一個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審判實務中我們通常遵從特征履行地規則同時兼顧實際履行地規則。
1、特征履行地規則。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征的義務,只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征的標志點,且以該特征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2]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征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該特征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適用意見》第19條、《合同法》第62條、第141條、96年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等都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界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質一般根據合同的名稱來確定,若名稱與合同中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類型,再確定履行地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