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如何履行

導讀:
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如何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將很難證明自己已經盡了通知義務。遇到上述情況,債權的受讓人為減少自己的損失不得不通過司法救濟,期望在訴訟中通過舉出債權轉讓的有效證據來通知對方,從而既履行了通知義務,又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種示范效應將使債務人認為,只要不承認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院將支持債務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債務。如果轉讓的是未到期的債權,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可能造成債務人客觀上及時履行債務的不能,直接訴訟將導致債務人敗訴,有失公平。那么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如何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如何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將很難證明自己已經盡了通知義務。遇到上述情況,債權的受讓人為減少自己的損失不得不通過司法救濟,期望在訴訟中通過舉出債權轉讓的有效證據來通知對方,從而既履行了通知義務,又實現自己的權利。這種示范效應將使債務人認為,只要不承認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院將支持債務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債務。如果轉讓的是未到期的債權,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可能造成債務人客觀上及時履行債務的不能,直接訴訟將導致債務人敗訴,有失公平。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如何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如何履行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關于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限定,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但對能否以訴訟的方式進行通知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能以訴訟的方式進行“通知”,而必須在訴前切實進行“通知”,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受讓人的訴請。
筆者認為,仍然要區分轉讓的債權是否已經到期。若轉讓的是到期的債權,應當允許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通知。不可否認的是,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缺乏誠實信用是殘酷的現實。如果債務人缺乏誠實信用甚至企圖惡意拖延債務履行,那么債務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去設置種種障礙以阻卻“通知”的履行,從而達到拖延債務甚至轉移財產的目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將很難證明自己已經盡了通知義務。比如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郵件,并不能證明郵件中具體的內容;當面送達,如果債務人拒絕簽字認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證(或第三人不愿作證),則難以證明已盡了通知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債務人以各種方式惡意阻卻“通知”的情況。遇到上述情況,債權的受讓人為減少自己的損失不得不通過司法救濟,期望在訴訟中通過舉出債權轉讓的有效證據來通知對方,從而既履行了通知義務,又實現自己的權利。這是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也沒有對債務人造成任何損害(因為在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至通知之前,債務人對債權人所履行的債務部分仍將被承認)。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訴前沒有確鑿證據履行了通知義務為由而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否認通過訴訟方式可以成立“通知”,則將使受讓人增加訴累,也使受讓人所受讓債權的行使增加了困難;同時,也不利于懲罰在經濟活動中不誠實守信的一方,實際上是縱容了惡意債務人。這種示范效應將使債務人認為,只要不承認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院將支持債務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債務。而如果人民法院認可以訴訟的方式“通知”,則這種示范效應將使那些缺乏誠實信用的債務人無法利用阻卻“通知”義務履行的方式獲得利益,也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的有關規定成為一個從善的指引。
如果轉讓的是未到期的債權,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可能造成債務人客觀上及時履行債務的不能,直接訴訟將導致債務人敗訴,有失公平。因此,在此情形下不適合以訴訟的方式進行通知。[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