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債權轉讓中履行通知義務

導讀:
債權轉讓中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那么如何在債權轉讓中履行通知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中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關于如何在債權轉讓中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中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
有一種觀點認為不能以訴訟的方式進行“通知”,而必需在訴前進行“通知”,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缺乏誠實信用”的行為仍不時發生。如果債務人缺乏誠實信用甚至企圖惡意拖延債務履行,那么債務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去設置種種障礙以阻卻“通知”的履行,從而達到拖延債務甚至轉移財產的目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將很難證明自己已經盡了通知義務。比如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今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具體的內容;當面送達,如果債務人拒絕簽字認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證(或第三人不愿作證)則難以證明已“通知”等這些情況都給了債務人否認收到通知以可乘之機。
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債務人以各種方式惡意阻卻“通知”的情況。遇到上述情況,債權受讓人為減少自己的損失不得不通過司法救濟,希望在訴訟中通過舉出債權轉讓的有效證據來通知對方,從而履行通知義務又能實現自己的權利,這是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的,也沒有對債務人造成任何損害(因為在債權轉讓成立后至通知之前,債務人對債權人所履行的債務對受讓人是有效的)。如果人民法院以受讓人在起訴時沒有證據證實其在起訴前已履行了通知義務而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將增加受讓人訴累,也增加了受讓人行使受讓債權的困難;同時,也不利于懲罰在經濟活動中不誠實守信的一方,甚至縱容了惡意債務人,這種示范效應可能會使債務人得到“只要不承認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法院將支持債務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債務”的錯誤信息。
這種觀點實際上將極大程度上保護了惡意債務人,打擊債權受讓人,使合同法認可債權轉讓并把債權轉讓作為經濟流轉一種方式的規定變成一紙空文,阻撓了市場的正常流轉,此觀點實不可取。
而如果人民法院認可受讓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則充分保護了合法受讓人的債權,使那些缺乏誠實信用的債務人或惡意債務人無法利用阻卻“通知”義務履行的方式獲得利益,這對社會起到了好的示范效應,也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成為一個從善的指引。
筆者認為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沒有明確限定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但在實踐中應可以以口頭方式、書面方式、訴訟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




